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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的区别?

2023-11-29 10:24:42法律知识1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过错归责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答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过错推定责任,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汉武帝功劳与过错?

汉武帝刘彻(公元前156年7月14日—公元前87年3月29日),中国古代伟大的政治家、战略家、汉民族的杰出君主。汉族人。是汉朝的第五代皇帝。在位五十四年,建立了汉朝最辉煌的功业之一。具体讲,汉武帝创造了六个“第一”:

第一个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的皇帝

汉武帝在位期间听取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兴儒学教育。儒家思想在古代中国的统治地位从此确立。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

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来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当时汉武帝那个时期是一种对政治,对统治极为有利的做法。

当时在那个年代是百家争鸣的时期,人人都各有一套理论,人人都认为自己是对的。这种主张自家反对别的家的观念在封建时期的是引起对立与矛盾根源。对统治者在政治上极为不利!所以当时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是对国内最有利的唯一做法!

第一个兴办太学培养人才的皇帝

太学是中国古代的大学。汉代太学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第一个政府创办的、正规的高等学府,自汉武设立,历两千余年而不绝,是中国教育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汉武帝时,董仲舒上“天人三策”,提出“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在长安设太学。武帝还下令天下郡国设立学校官,初步建立起地方教育系统。太学和郡国学主要是培养统治人民的封建官僚,但是在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个大力拓展中国疆土的皇帝

汉武帝在位时,共开拓疆土面积:198万平方公里。

具体边功:北破匈奴直抵阴山。西北张骞通西域,置河西四郡有河西走廊及湟水流域。东北置乐浪等朝鲜四郡。西南置西南夷七郡。东南抚东越。南灭南越。设珠崖郡于海南岛。

第一个开通西域的皇帝

汉武帝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开通了丝绸之路中国传出了冶铁术、凿井术、丝绸制造、漆器制造等技术,西方(域)传入胡(黄)瓜、胡萝卜、葡萄、汗血马、核桃、天马等,建立了西汉与西域各国的友好关系,历史意义重大,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个用皇帝年号来纪元的皇帝

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使用年号的皇帝,公元前113年武帝以当年为元鼎四年,并追改以前为建元,元光,元朔,元狩,每一年号六年。

第一个用罪己诏形式进行自我批评的皇帝

征和四年(前89年),汉武帝向天下人昭告:自己给百姓造成了痛苦,从此不再穷兵黩武、劳民伤财,甚至表白内心悔意。这就是《轮台罪己诏》。这份诏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帝王罪己诏。

敢于罪己,置自己过失于天下舆论中心,汉武帝无疑是第一人!至此,在汉武帝这个“榜样”影响下,后代皇帝犯了大错,也会下“罪己诏”,公开认错,展示明君姿态。

汉武帝在位期间也犯了一些大错:

第一、巫蛊之祸就是汉武帝末年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是汉武朝最大的一桩冤案。但最后也沉冤得雪。

到了司马光写《资治通鉴》的时候,司马光讲了一段非常有名的评价,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内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司马光的评价几乎全部是负面的。基本上否定了汉武帝在内外政策上的许多方面。

第二、他好迷信,渴求长生不老,既耗费了大量财力又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晚年始知悔悟。

第三、他还有一个大过就是阉割了一位汉代杰出的史学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的作者司马迁。

第四、穷兵黩武,好大喜功。连连发动对匈奴的进攻。既浪费了国力,又没有达到目的。晚年疑心深重,杀害了太子。使得西汉由此走向衰落。随意杀戮大臣,人心分崩离析。

汉武帝的功过其实总共可以概括为两句话,正面:雄才大略。负面: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虽然汉武帝有这么多的过失,但他的功绩仍不可没,而且他已用《罪己诏》的形式进行了反省。

汉武帝,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正如历史连续剧《汉武大帝》所云:他建立了一个国家前所未有的尊严;他给了一个族群挺立千秋的自信;他的国号成了一个伟大民族永远的名字。

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什么来决定?

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过错,责任是由被害一方人是否决定起诉他,以及行为严重程度。还有造成的后果来决定的。

过错与间接侵权的关系?

过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而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发生。间接侵权是侵权人并不直接侵犯他人权益,但其诱导、怂恿、教唆他人侵权,是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人。

错过与过错哪个更遗憾?

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机会是可遇不可求的。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而一旦错过了就等于永远失去了。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犯错。亡羊补牢,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及时改正,及时止损。没有必要耿耿于怀。人是要向前走的。吸取教训,对过错挥挥手,微笑的走向明天。

代理人与行为人的区别?

这主要归因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代理与被代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作为基础关系的代理没有产生,这时就不存代理,被代理人就没有与之对应的代理人。法律语言要求准确故只有行为人。

在刑法中,过错与过失的区别?

过错和过失有如下区别

过失和过错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2、构成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3、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

过错与错过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还能补救 但错过就不能再拥有~! 所以要好好珍惜眼前,有过错认清了改变就是,别等到错过了还在伤悲·! green,

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应负“强奸罪”的责任。

10多年前,我们这有过一起相同的案件,当时闹得是满城风雨,最后大家不在关注女死刑犯的事了,反而关注帮助女犯人怀孕的男管教,因为男管教最终因为这件事不仅丢了工作,还被判为“强奸罪”,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事情发生在2009年,在我们这里这就属于大事了,当时我才上大学,同学们天天都议论这个事,因此属于记忆犹新。

背叛死刑的人当时是31岁,在那个整容技术不泛滥的年代,她的颜值真的可以说是“倾国倾城”,我有个同学的姥爷是我们这一所拘留所的所长,同学去找他姥爷的时候,曾经看到过这个女犯人,确实很漂亮,31岁看着像20多,我们就称她为小花吧。

小花的工作其实挺好的,是大型煤炭企业下属的焦炭厂职工,有五险一金,但是平时工资只有3000多,在那个年代3000多其实也不少了,但是她这个人漂亮,就更加喜欢打扮喜欢玩,紧靠工资就有些相形见绌,因此动了歪脑筋,想通过结交有钱人来让自己“一步登天”。

小花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老大哥”,“老大哥”比小花大16岁,出手非常阔绰,开着一辆路虎,在那个年代确实很有钱,小花原本以为“老大哥”是开矿的,或者从事煤炭生意的,因为我们这能开的上路虎的都是从事煤炭生意的人,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贩卖人口”的,专门“贩卖妇女儿童”的。

但小花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而且她已经沉迷于大手大脚花钱的生活方式,想要改已经改不掉了,没办法,小花由被动变了主动,积极去山村里寻找年轻女性,以带出来去大城市打工为由,威逼利诱贩卖到偏远的山区。

我们这边很多在深山里的村子,手机信号不通,她就先踩好点,瞧准机会看到落单的孩子,抱上车就跑。

这么的干了几年,累计拐卖妇女儿童多达20多人,但真正让她判死刑的原因,是因为有一次拐卖儿童的时候,觉得一个小男孩哭的声音太大,太吵了,小花就把提前准备好的睡觉药给孩子吃了下去,结果剂量太大,导致孩子死亡,后来小花在一次偷孩子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带她“入行”的“老大哥”也被当场抓获,“老大哥”为了自保,将这次事给供了出来,小花罪上加罪,直接判了死刑。

前面提到了小花的工作和样貌,作为高中毕业的她,学历也是有的,一审被判死刑以后,她整天惶惶不可终日,虽然也上诉了,但是知道二审多数还是会以“维持原判”来定罪,在一次同律师会面的时候,她问到律师这种情况下还能如何免除死刑。

律师略微思考,提出了两个假设,第一就是小花没成年,未满十八岁,可以免于死刑,第二就是小花怀孕了,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者是审判的时候怀孕了,不适用死刑。

但是律师又说道,犯罪的时候你是30周岁,在拘留所也没有可能怀孕,因此一点办法也没有,还是准备准备交代后事吧。

当小花听到怀孕后可以免除死刑的时候,后来的话就完全听不下去了,因为她找到了避免死刑的途径,那就是怀孕,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刘某,每次看到她的时候,眼神都是想要“吃了”她的那种感觉,小花觉得自己可以利用机会,让自己怀孕免于死刑。

美色的诱惑,加上小花承诺事成以后给予刘某巨额的补偿,刘某没经受住,违反了纪律,而小花也因此免于死刑,改判为无期。

本来刘某以为自己的事情做得天衣无缝,根本不会被发现,那时候监控也不像如今普及,还是有一些监控死角的,但正所谓“要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刘某的所作所为早就被同事发现了,根本经不起调查。

最终,刘某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小花因为怀孕,被判无期徒刑。

其实小花怀孕改判无期,我们当时觉得很正常,毕竟怀孕的母亲有罪,但是肚子里的孩子是无罪的,改判也是无可厚非,但是刘某被判“强奸罪”确是让人意想不到。

后来经过解读才知道,在特殊的环境之下,不管妇女是否同意,都构成了强奸罪。

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我们以为就是打手打人,或者威胁对方,但实际上并不是,在羁押的环境中,刘某即便是在小花同意的情况下,依然会被评价为“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此刘某最终背叛强奸罪,又因为他属于知法犯法,最终被判定为强奸罪的最高限,有期徒刑10年。

其实这种情况也就是发生在10多年前,当下拘留所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死角,而且男工作人员,不管是做饭的厨子还是打扫卫生的人,只要是男性就不允许单独接触女犯人,从根本上杜绝了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

不过有的网友,脑回路也确实是惊奇,提出了一种假设,提供针管和精液,会不会犯罪。

我只想说,应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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