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仲裁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2023-11-29 02:54:15法律法规1

仲裁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支付令管辖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支付令,更加不可能知道它的作用,但是只要你掌握了运用支付令的技巧,相信对于你今后的债务清偿工作肯定会事半功倍,那么,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

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回答如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管辖权的规定:国际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法院对外国人或外国事务的管辖权。国际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由国际法或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2. 地域管辖权的规定: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法院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3. 财产管辖权的规定:财产管辖权是指一个法院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管辖权。财产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4. 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各种特别法律文件来规定,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继承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主从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警种警力有限。

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

1. 轻微伤害案件:指人身损害,伤者未经治疗或治疗时间在七日以内;

2. 殴打他人案件:指有两人以上构成的殴打行为;

3. 损毁公私财物案件:指公私财物被毁坏或损伤的行为;

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指每次超过三人的聚集,妨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5. 盗窃案件: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6. 抢劫案件: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7. 诈骗案件:指使用虚假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8. 走私案件:指涉及走私的行为,如果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则属于治安案件管辖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治安案件管辖范围,还需要结合各地的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判断。

仲裁管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不明确。因为仲裁管辖约定是指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仲裁的管辖权,但如果该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会出现争议。此时,处于提前规避和化解纠纷的目的,需要明确仲裁管辖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管辖约定应该具有明确的标的、范围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审阅仲裁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需要时咨询相关律师或专业机构。

刑事案件可以集中管辖吗?

湖北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湖北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该《意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司法活动始终,详细规范了从案件的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案件审理整个过程。

《意见》规定,在湖北全省法院试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并在黄石、宜昌、鄂州开展试点,除依法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的以外,试点区域内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受理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应当告知自诉人向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对非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犯罪发生地或被告人关押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管辖法院内进行。

《意见》指出,试点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可选择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或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专业知识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意见》旨在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门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79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