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阶段,依据申请人申请签发的,授权持令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民事审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代理权限内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条 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审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于存放于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处,与案件审理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查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不可持调查令向本案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第六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收集相关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八条 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直接送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九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事项、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对象、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及持有证据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客观原因等,并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人民法院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记入笔录。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材料、所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正本应入正卷归档,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合议笔录应入副卷归档。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持令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人、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单位根据案情繁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持令人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法院签发的持令人本人进行。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身份证、该律师所在事务所的函件和调查令,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交由被调查人填写并加盖公章。律师调查令交由协助调查单位存档。
调查取证后,持令人应当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连同律师调查令回执,全面、完整地提交人民法院,不得隐藏或者选择性提交。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签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漏。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漏、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有哪些?
根据公司要求的不同,法律顾问可能是多人组成的法务部门了,也可能是个人形式的法务专员,或者是将公司的法律相关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咨询公司的外部法务。
对创业企业或小微企业来说,组建法务部门或招聘法务专员成本相对较高,无法保证相关人员的法学素养。如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做法律顾问费用相对较高,且无法保证律师事务所可以全面覆盖公司需要的所有法律需求。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互联网的法律咨询公司是一个性价比最优的选择,比如律包子,费用只有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1/5~1/6,同时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整合了四五十名专业律师,基本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养老机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吕梁市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减免房租的若干规定2021?
答:吕梁市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减免房租的若干规定2021如下
1、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2、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政管控承租人无法回到住处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停业不予经营样,应可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关于医保门诊报销的若干规定?
居民医保门诊是可以报销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公积金的若干问题和规定?
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缴纳,比例一般为6—12%。企业根据效益情况交纳。公积金是用来买房子提取使用的。
山东关于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现行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也就是10元封顶。这个标准源于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是实体法,不规定证据等这类程序性问题。关于证据,是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的问题。
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本人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也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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