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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3-11-28 19:06:34法律知识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

这条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

这条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俯抚碘幌鄢呵碉童冬阔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显著优点,其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其已成为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是由法院在与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在本质上与该合同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选用这一法律最合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给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体法原则

  合同自体法原则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四)强制性规则必须适用原则

  强制性规则,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可以撇开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反映尤为突出,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和减损,而是必须予以适用。

法律规则有哪些?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法律保障原则有哪些?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原则:《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税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行政处罚吸收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主要有:

(1)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从法律意义上说,程序依据与实体依据有着 相同的法律地位,违反程序法同样是一种违法,而且是极为严重的违法,因 为程序上违法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的无效。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对某一问题的规定 不尽一致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适用时应当适用效力等级高的上 位执法依据,而不能执行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执法依据。

当然,上位法已明确 授权下位法可以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执 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 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3)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所制定的专 门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执法依据,其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 特定时间有效。

一般法是为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有普遍效力的执 法依据。当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执法依据有特别规定时, 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可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之间、行政法 规之间或者其他执法依据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时,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 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如不能确定新的一般 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则应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 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实体事项的处理,应当适用旧的执法依据, 而正在进行的执法程序则应适用新公布生效的执法依据。

但有下列情形的应 除外:一是执法依据另有规定的;二是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执法依据的实 体规定的。

我国财税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财税法由税法(又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会计法及审计法组成。财税法是个笼统概念,三者无法统一出适用原则。

建设法律的原则有哪些?

建设法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法规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程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和利用;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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