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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出租人的义务?

2023-11-27 16:29:17法律知识1

设备租赁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往往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具体包括:(1)收取租金的权利;(2)解除合同的权利;(3)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作为租赁合同中提供租赁物的一方,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税款负担义务;(5)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担保物的义务。

房屋租赁期间谁有义务维修房屋,出租人拒绝维修怎么办?

双方有合同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法处理。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房屋租赁税的纳税义务?

房屋租赁税缴纳包括房屋租赁税缴纳由谁缴纳,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三部分内容,下面分别介绍。

  房屋租赁税由谁缴纳?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逐步升温,租赁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成为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凡将个人房屋租给他人居住的,要缴纳7项税款,分别是: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营业税×4%;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相关税费-

  修缮费用-800)×10%,当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上述800元扣除额改为租金收入的20%

  房产税=租金收入×4%;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单位税额;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0.1%。

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出租人抵押租赁房屋是否应当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抵押租赁房屋应当告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以知道,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

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

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农村自建房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出租人融资租赁转为经营租赁账务处理?

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转为经营租赁账务处理的步骤如下:1. 确定转变的决策:出租人必须决定将融资租赁转为经营租赁,并明确其目的和动机。2. 更新合同条款:出租人需要修改租赁合同条款,将所有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条款更改为适用于经营租赁。这可能包括更改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3. 计算租赁支付款项:根据新的经营租赁条款,出租人需要重新计算租赁支付款项,包括每期租金、租金支付日期等。4. 更新账簿记录:出租人需要更新其账簿记录,将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信息转为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这包括对租赁资产的折旧计提、租金收入的确认等。5. 报告和披露:出租人需要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对转变为经营租赁的影响进行报告和披露。这可能包括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转变为经营租赁可能会对出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之前,建议出租人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财务顾问,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告账务。

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否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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