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前提?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
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前提?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心前提是热爱这个专业,高考时报这类学校,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也有自学成才,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每个公民都要学法,知法,懂法,遵纪守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具体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依据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和权限来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开公司应掌握哪些基本法律知识?
开个公司很不容易,需要跟各个方面打交道,总结起来有这么几个主要方面:
一、工商:要根据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办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确定经营范围、场所、注册资金,有些特种经营项目要额外审批,每年要年检。
二、税务:分国税和地税两大块,各有各的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也要年检,而且每个月要报税,怎么合理规避税务成本也是门学问,可以看看各种“税法”和当地的单行税务规定。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年检。
四、其他相关部门有:公安局、残联等等以上这些做完,才具备了开张的基本条件,具体到经营方面,除了你说的两类法律以外,你必须要了解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比如著作权、肖像权、改编权、发表权、演出权等等。
刑事诉讼的15项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刑事诉讼法其他具体条文都不得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如果刑事诉讼中有的活动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遵照这些基本原则办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③依靠群众原则;
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⑤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⑧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罪刑相适应原则;
(12)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追究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5)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吗?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十大基本制度?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和纠正。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禁逼供信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森林公安机关基本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森林公安业务考试试卷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非执法部门民警以公共科目为主,以“四法一条例一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
执法部门民警除公共科目外,侧重专业科目,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及办理森林、野生动物、林地资源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请参阅相关教材。校园法律知识?
校园法律小知识:
学生利益三问
问题 1 :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 2002 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 2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 “ 自愿承担危险 ” 。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 3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 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是在原“普法精要丛书”的基础上,结合新法律法规修改而成的。它由三部分组成。
第1部分“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农村基层组织、农村民事法律和农民工劳动、农村经济、农村刑事等农村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2部分“怎样处理房屋土地纠纷”,回答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农业用地以及农村其他土地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3部分“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收养、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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