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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的安全法律法规?

2023-11-26 18:24:32法律法规1

2021年修订的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多久修订一次?

一般来说,修订周期最快可能只需要几个月,最慢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法律法规的修订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进行,修订周期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因此,修订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

2023年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2021年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2021年度,我国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6件,废止法律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制定行政法规9件,修改行政法规6件,废止行政法规10件;制定监察法规1件;制定司法解释23件,修改司法解释4件,废止司法解释5件。

一、法律(45件)

(一)制定(17件)

(二)修改(26件)

(三)废止(2件)

二、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

三、行政法规(25件)

(一)制定(9件)

(二)修改(6件)

(三)废止(10件)

四、监察法规(1件)

五、司法解释(32件)

(一)制定(23件)

(二)修改(4件)

(三)废止(5件)

一、法律(45件)

(一)制定(1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12.24发布/2022.06.05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12.24发布/2022.06.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12.24发布/2022.05.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1.10.23发布/2022.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10.23发布/2022.01.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08.20发布/2022.03.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08.20发布/2022.01.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08.20发布/2022.01.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08.20发布/2021.1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06.10发布/2021.06.10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06.10发布/2022.07.01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06.10发布/2021.08.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06.10发布/2021.06.10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06.10发布/2021.09.01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04.29发布/2021.06.01实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2021.01.22发布/2021.02.01实施

(二)修改(26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

2021.12.24发布/2022.01.01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

2021.12.24发布/2022.01.01实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

2021.12.24发布/2022.03.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

2021.12.24发布/2022.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2021.10.23发布/2022.01.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2021.08.20发布/2021.08.20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2021.08.20发布/2021.10.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2021.06.10发布/2021.09.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

2021.06.10发布/2021.08.01实施

10.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30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2021.04.29发布/2021.04.30实施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

2021.04.29发布/2021.09.01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修订)

2021.03.30发布/2021.03.31实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修订)

2021.03.30发布/2021.03.31实施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

2021.03.11发布/2021.03.12实施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

2021.03.11发布/2021.03.12实施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021.01.22发布/2021.07.15实施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2021.01.22发布/2021.05.01实施

(三)废止(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发布/2022.06.05实施)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08.20发布/2022.03.01实施)废止

二、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修订)

2021.12.24发布/2021.12.24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10.23发布/2021.10.23实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10.23发布/2021.10.23实施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21.10.23发布/2021.10.24实施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08.20发布/2021.08.20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06.10发布/2021.06.10实施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2021.06.10发布/2021.06.10实施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

2021.04.29发布/2021.07.01实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修订)

2021.04.29发布/2021.04.29实施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03.11发布/2021.03.11实施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1.01.22发布/2021.01.23实施

三、行政法规(25件)

(一)制定(9件)

1.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2021.10.26发布/2022.01.01实施

2.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10.21发布/2021.12.01实施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07.30发布/2021.09.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07.27发布/2022.03.01实施

5.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021.07.19发布/2021.09.01实施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1.02.01发布/2021.04.01实施

7.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1.01.26发布/2021.05.01实施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01.24发布/2021.03.01实施

9.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01.15发布/2021.05.01实施

(二)修改(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2021.11.10发布/2021.11.10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2021.07.02发布/2021.09.01实施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

2021.06.25发布/2021.08.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2021.04.07发布/2021.09.01实施

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

2021.02.15发布/2021.04.15实施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2021.02.09发布/2021.06.01实施

(三)废止(10件)

1.以决定的形式废止3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以上3件均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 》(2021.09.09发布/2021.09.09实施)废止

2.在新制定的法律中明文予以废止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06.10发布/2022.07.01实施)废止。

3.在新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明文予以废止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以上5件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07.27发布/2022.03.01实施)废止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01.26发布/2021.05.01实施)废止

四、监察法规(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09.20发布/2021.09.20实施

2021年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其中有几大亮点需要注意: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禁止高空抛物

5.禁止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要冷静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6.其他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添加了:

1.对未成年上网加以管制,防止网络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隐瞒重大欺凌事件。

4.详细规定家长不得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禁止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特别关注: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

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夯实“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20相较于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以下几个方面修订:

1.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2.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

4.加大专利侵权赔偿力度,解决赔偿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相较现行的《著作权法》: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大幅增加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1日,司法部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021年教育类学生法律法规的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国家公民有参与修订法律法规的权利吗?

  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

当然,每一公民都有可以对相关法律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和看法。

2021年修订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修订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2021年4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了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1.第三条原文:“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第四条第一款原文:“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第五条原文:“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第七条原文:“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第七十七条原文:“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2021年有多少部涉农法律法规修订?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法律共57个,其中法律14个,行政法规20个,农业农村部规章23个。修订法律更新和新增《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及执法相关法律文件等

wps修订怎么选择修订的内容?

那么如何自定义设置修订风格呢?

点击修订选项,此时弹出对话框,在修订栏选项中我们可以修改标注、批注框和打印。

我们将插入内容设置为加粗黑色,删除内容设置为倾斜红色,修订行设置为外框线蓝色。

批注框可以选择修订方式的呈现效果,我们选择显示修订内容,点击确定,就可以设置成自定义的修订风格。

可以实验一下,在文本中进行插入、删除,右侧修订框的风格也随着设置而改变。

■更改用户名的作用是方便多人修改时进行分辨,可以自行添加用户名。

■在修订的右侧有显示标记最终状态设置栏,

点击可设置显示标记的原始状态和最终状态,以及不显示标记的原始状态和最终状态。

点击显示标记,我们可以勾选需要显示的批注、操作、审阅人和批注框。

■点击审阅人,可以勾选审阅人、审阅时间和审阅窗格便于我们查看修订记录。

上一条和下一条是可以自动跳转修订的上一条和下一条。

点击接受和拒绝,可设置接受或拒绝单个修订,接受或拒绝所有格式的修订,接受或拒绝所有显示的修订,接受或拒绝对文档所做的所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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