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有什么法律
一、产品质量安全有什么法律
专门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其他涉及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等。
二、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包括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违反产品质量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产品的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的合同责任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一是合同双方,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以签订合同为前提条件;二是合同责任仅限于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买受者;三是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1)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这是法律对卖主出售的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论其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都构成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产品不具备某些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比如商品残损)而事先作出说明的,销售者才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第一,修理、更换、退货。这是销售者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或更换。经修理可达到质量要求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出卖人应无偿修理;修理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影响产品阶性能、价值的,或买受人要求更换的,出卖人应予更换。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还可要求销售者退货。第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方式。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销售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又不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产品瑕疵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说法:
广义上,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上,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根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商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仍然要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是销售者出售产品后产生的,不是消费者的额外要求,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而言,就是:
1.修理、更换。消费者可以在不改变物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解决产品瑕疵责任问题,继续使用产品;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负责。
2.退货。解除买卖关系,销售人从消费者手中收回产品所有权,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退货是在修理、更换的前提下或者产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换的条件时,消费者退还产品、收回产品价款,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产品质量瑕疵的救济方式是法定的,消费者应当从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时,可以行使法定的选择权,销售者应当允许并尊重其选择,并切实履行其“三包”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作为获取赔偿的依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当完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要怕麻烦,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即是由销售者的上家——批发商承担的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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