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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建立依据哪条法律?

2023-11-26 15:19:08法律知识1

内控制度建立依据哪条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进行了规定,预算编制后要经过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也受法律的严格制约,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这就使各单位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于监督之下

民警依法破门进入依据哪条法律?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笫九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逃往某某人家的,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逃往他家的,接到群众举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回家的等等。遇到以上情况又来不及报告或办理相关法律文书时,凭警官证可以入户。

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转账时备注借款有法律依据吗?

对此类案件(有银行划款凭证但无借条,同时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处理往往不认定划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有借贷关系,并驳回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银行划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可能是基于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或用于其他用途,又比如债务人将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归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将借条销毁,此种情况也是符合常理的,从表面上看债务人手中有划款凭证,但并不能据此向收款人主张债权。

不允许在小区办厂依据哪条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建营业性门市或者工厂,需要全体业主委员会进行讨论,不然就是违规,不得建设。已经建设的必须限期进行拆除,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这是维护业主基本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和谐文明小区的必要条件。

个人借款到期未还起诉案由?

一、借款不还起诉状案由是什么

  这个一般是按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比如这个欠款是买卖合同款,这个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单纯的自然人借贷,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状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号。

  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xx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

  1、诉讼费XX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X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借款未还起诉后还款期限多久?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2、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3、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4、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借款未还清重新写借条担保免责?

借条未还清重新写借条原借条作废,原担保人免责。

这种情况应该通知担保人到场,三方同意方可重新签借条。

重新签订借条,原有的就没有效力了,原有签借条时三方的这种协议也就中止了,如果重新签借条,原来的协议作废了,原来的担保人责任也没有了,新的协议还需要担保人签字,如果人家不签字,那新的借条就相当于没有担保人。

所以说,重新签借条必须三方同意才行。

警察在对人搜身时,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

  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

  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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