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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2023-11-26 11:57:32法律知识1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下: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法律属于什么法?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生效判决被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可以不执行判决书上的内容。当案件结束后判决书下达了,15天之内败诉方如果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生效了。

而在二审中如果把一审的判决生效给撤销了就意味着一审可能存在问题,那么案件或是发回原法院重审或者直接改判,总之就是当事人可以不执行判决书中的内容。

既可主张合同无效也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违法公序良俗,既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口诀?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撤销物业的后果?

1.物业行业乱象加剧如果大量物业公司因为此类恶性竞争被迫退出小区,甚至导致物业公司倒闭的,将形成的将是恶性循环,首先,被赶出去的物业产生报复心理,要入驻新的小区,为了走捷径也使用这类手段,行业规范将如同废纸一张。其次,职业物闹成为灰色领域后,会被有心人看到其中的暴利,开始利用业主希望房子涨价的心理,大量发展下线,冒充小区业主给物业挑毛病,引发的将是物业和业主的更大矛盾对立局面。

2.费用增加收益减少旧物业被赶退,很多费用可能交了以后,没收回,又找不到旧物业,但新物业入驻后,想要享受服务,还需要重新收费,频繁更换物业,费用也要交好几次,持房成本将提高,而且物业更替,之前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广告费收益到底是哪个物业公司接手,也成了一笔糊涂账,业主的这部分红利将更难拿到了。

3.被利用做违法勾当如果职业物闹为了提高可信度,从小区内部找业主在群里散播物业不作为的消息,甚至做出辱骂物业等的行为来增加小区所有业主对物业的厌恶,趁机让新物业入驻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甚至可能触发法律法规。到时候,涉事业主可能也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被这部分群体利用做坏事,将是害人害己。

4.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增加小区更换物业,如果是通过职业物闹拉来的物业,这类使用低劣手段的公司,一般就是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驻小区进行招投标,才会走旁门左道,而这类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就很堪忧,对于业主来说,不只是服务质量可能更差,甚至于,部分人的专业服务水平不足,或者本身招聘的人员未经过详细的考察,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将有巨大的隐患。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意思?

可撤销的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关键是“可撤销”,即只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撤销信用证的申请,开证行就可以一纸通知给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就可以被撤销;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能够随意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所以,UCP600颁布后,凡事信用证,一经开出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不再有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不诚信可予撤销。

1.重大误解订合同。任一方可撤销,双方误解,3个月可撤销;

2.受欺诈迫订合同,受欺诈自知道或应知之日1年内予以撤销;

3.受胁迫订合同,自受胁迫中止之日起1内撤销;

4.订立合同时,“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不诚信一方予撤销;

5.司法机关主动撤销的,一经撤销变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本质区别。无效合同指的是因为合同瑕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法成立,从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被欺诈、威胁、误解等原因而有权撤销该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可撤销合同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任意一方单方面终止。 在合同法中,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纷繁复杂。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要避免合同瑕疵和法律漏洞,需要注意合同的起草、签订及履行等步骤,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遭受欺诈、威胁、误解等情况的当事人,应掌握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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