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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的性质? 劳动基准的规范内容?

2023-11-26 10:24:14法律法规1

劳动基准的性质?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下限),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有明确的劳动条件,一般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的规范内容?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下限),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有明确的劳动条件,一般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制度;(2)工作时间制度;(3)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基准的功能有哪些?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下限),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有明确的劳动条件,一般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制度;(2)工作时间制度;(3)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什么是酒店劳动基准管理?

酒店劳动基准,即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得劳动条件的最低法定标准。劳动基准的内容,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多方面。

劳动基准的特点及解释?

劳动基准,即法定最低劳动标准,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下限),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低程度的劳动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有明确的劳动条件,一般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制度;(2)工作时间制度;(3)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基准法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劳动基准法的性质?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劳动基准法的性质: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劳动基准法与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法(未单独专门立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等共同构成我国的劳动法体系。

劳动基准的三个特点?

劳动基准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有明确的劳动条件,一般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

劳动基准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制度;(2)工作时间制度;(3)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基准主体哪三个?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法律制度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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