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吗?
律师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吗?
我估计你要查的信息,是一般律师不可以查的那种。法律规定,除了国家公务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允许查看公民个人信息外,所有个人信息都是不可以买卖调查的。律师在受委托的时候,也只能去派出所拉一个户籍信息。但是一般所里没有点关系,也是很难办到。这就产生了很多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分子。一般个人要查的信息,无非就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开房记录,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劝题主,有问题先咨询。
律师如何查询个人信息?
可以通过向检CHA院,FA院,公AN局申请进行查询,但是个人无权查询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CHA院、FA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FA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JIA安QUAN、公共AN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AN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什么机关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当中可以查公民个人信息的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之后才可以查询。
检察院如果发现个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可以依职权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对于法院来说,他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
律师可以在公安查询个人信息吗?
当地律师有权到公安局查询当地某某户籍,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地址、工作单位、手机号基本上都公开的信息,查了也不违法,只要不是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都是合法的。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有哪些合法途径查询公民身份信息?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查询个人信息,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为办案需要,经法定程序并出示执法证后方可查询的除外。
公民个人信息采集标准?
1、必须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目前法律上对公民的信息尚无权威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
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时考虑个人意愿与社会评价。具体而言,首先,必须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个人信息,重要的是,要看披露这些信息是否违背公民个人意愿,且足以影响其现有平稳生活。
2、收集的主体及程序:
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保险、房地产销售或中介、汽车销售、技能培训、招聘网站、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市场调查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是非法成立的单位或个人,即便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貌似合法,也只能认定为“非法获取”,
3、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
所谓非法,应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手段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危害性,因而,除窃取(包括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调查等)之外,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非法获取”。
但在认定时,必须考虑社会现实,最为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很难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不排除会有人利用这种便捷方式以达到个人目的乃至非法目的。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只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没有超出一般人所能承受的正常限度而严重影响他人的平稳生活,就不应认定为非法或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公安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嘛?
1、查一下,很正常,在公安内部也很普遍。
2、获知的信息,如果用于非法活动,且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倒查信息的来源,那根据公安的内部规定,当事人违规查询,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除非查询时,明知是为犯罪而准备的,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凭律师函有权要求查询公民银行存款吗?
律师不能凭律师函查银行客户的联系方式,法院可以以传票的形式查询的,但也只能查询具体某个人的才可以。律师的权限还没有法律那么大的。
律师函(Lawyer's letter)引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是社科院法学所“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丛书”(三卷本)项目中的第三本。2003年初,国务院 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由周汉华研究员担任课题组负责 人。经过课题组成员近2年的工作,分别形成了中期与最终研究报告。这份报告也就是整个项目的精华。 基本信息: 书稿的主要内容为19个专题报告,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 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 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 以及关于911以后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化趋势问题等共19个专项立法报告。书稿语言精练,信息量大,论述清晰,研究问题前沿。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八条 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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