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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算证据吗? 电子证据管理平台?

2023-11-26 07:01:57法律法规1

电子证据算证据吗?

算证据,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以。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定义主要有以下五种:“(1)计算机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5)电子证据,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

电子证据管理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是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的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

什么是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2、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3?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4、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电子抓拍证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交警拍违停取证流程

1、现场罚款的,一般为拍照取证,详细步骤为:交通警察在巡视期间发现违法停放的车辆,首先是看一看车里面是否有人,如果车里面有人,警察会告诉赶快离开,把车辆站到能够停放的地方。如果车里面没有人,警察先开具违法停放车辆通知书并且贴在驾驶室处的车门的玻璃上,然后在车辆的前面、后面、左边拍照取证;

2、电子抓拍:电子抓拍罚款也是可以取证的,由电子眼将拍摄到的违章停车信息传输公安局系统里,经过人员核查后给予处罚;

3、其他取证方式:现今有举报机制,居民可以通过拍照取证举报给公安局,公安局也会调查核实,对车主进行罚款处分。

交警拍违停取证需要拍几张照片

违法停车须拍下三幅图像,记录号牌和违法内容,才能真正认定该车辆存在违法。

违法停车取证标准:

1、在静止过程中至少三幅静态图像信息。

2、至少有一个位置能清晰地看到车牌号。

3、至少有两幅静态图像的间隔时间大于标志或标线规定的临时停车时间。

交警拍违停不开罚单可以吗

交警对违法停车车辆只拍照,不贴罚单是不合法的行为,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车上人不在且无法确定交警是否对违法车辆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情况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违停扣多少分罚款多少

违停一次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车辆违停的具体情况,可以处于2分到12分的处罚。

1、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2、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紧急车道上停车,将会扣6分,罚款200元。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5、市区内停车,或者没有及时驶离这种违章停车情况只罚款200元不扣分。

违停抓拍能停几分钟

只有两张照片都上传了才会被判为违章停车,因此停车不要超过 5分钟就好了。电子眼抓拍违停时间在五分钟以内就不属于违章停车,五分钟以上就属于违章停车。

一般来说,违停抓拍的时间间隔为5分钟。当汽车首次驶入禁停路段时,电子眼会抓拍一张照片,如果5分钟内汽车离去,照片就会自动删除。如果5分钟后汽车还停着,电子眼就会再拍一张照片并将两张照片上传到系统做出处罚。电子眼除了有违停抓拍外,还有闯红灯抓拍,其原理和违停抓拍差不多,不过需要拍3张照片。

违停告知单怎么处理

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把罚单处理了。

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然后会给你交费名称,接着去银行交费就行了。

3、一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业行等等都能受理接纳交通罚款的业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不在场的,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内容扩展

一、违章停车了协警能拍照取证吗?

如果有交警在旁,协警是可以拍照取证的。如果没交警在旁,协警单独没有执法及处罚权,协警是协助交警执法的人员,其可以协助交警取证、协警可以开具违法告知书,但不能开具处罚单。

二、违章停车被拍照,但未开罚单,是否要罚款?

违章停车被拍照但未开罚单,如果交警记录的违法信息清晰,会在采集后录入违法管理系统,违法行为人要交罚款。

1、该行为处罚措施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般是100元,违停路段无禁止停车标志的,不记分,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可记3分。

2、因为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一般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都没有现场开具罚单,最多开违法停车告知单,因此,该行为也没有固定的处理期限,只要在车辆年检前处理好即可。

三、违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首先,交警部门贴的单应该不是罚款单,而是违法行为告知文书,此时交警部门尚未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其次,如你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但如你没有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佐证,几乎不可能有胜算。

何为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证据是我们习惯上的称呼,而法律上的名称为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模板?

提取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

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电子证据一共有7点特性:第一,客观公正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决定了它的客观物质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的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第二,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极为丰富,一张光盘存储的图像可以连续播放几个小时。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技术和存储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从电子证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判断上来看,电子证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技术含量相当高,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认识。第三,多样性。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形式多样性。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表现出的信息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数据、图像或声音,而是数据、声音、图像、图形、动画、文本的结合。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特点,它不仅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显示,也可以通过打印机,或在电脑上显示,当然也可以扫描、打印或者冲洗出来。第四,脆弱性、易破坏性。传统的书证以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以记载的物质为载体,传统的物证主要借助于各种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靠人的记忆,而电子证据是以数据或信息的形式表现,是非连续的。由于对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的形成、传输环节容易被破坏,很可能会使电子证据遭到破坏,无法反映真实情况。不过,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实现数据恢复功能,只要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被删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数据都能够恢复,从这一角度讲,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具备稳定性特点。第五,动态传输性和生动形象性。电子证据具有动态传输性,传统证据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案件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或者个别情况。而电子证据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像、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并且它所反映的事实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较直观地再现了现场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动形象性。第六,无形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设备上的,它以光、电、磁形式存在,不像传统证据那样能为人直接看到听到接触到。电子证据是以二进制码,即0或1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在的,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二进制编码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特点。电子证据在运行时以电磁脉冲、光束等形式进行,其运行过程和形式人们是看不到的,人们要读取、收集、取证,审查、判断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或电子设备。由于电子证据离不开磁带、芯片、软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人们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保存相应的软硬件设备。第七,人为性。基于电子证据高科技型和易被破坏性的特点,可以得出它也具有人为性的特点。具有高技术的人员破解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并非难事,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系统,盗用密码对电子数据任意篡改,就会改变电子证据的本来面目,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另外,在电子证据的生成,运用等诸多环节少不了人为因素的介入,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具有人为性。扩展资料电子证据的类型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证据提取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十五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第十六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质证电子证据合法吗?

1.质证电子证据是合法的。

2.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3.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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