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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孕妇的法律责任? 养母殴打儿子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2023-11-26 01:02:05法律知识1

殴打孕妇的法律责任?

殴打孕妇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致人轻微伤进行治安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养母殴打儿子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父母本着教育的原则打孩子一般是不犯法的,但是随意殴打他人属于违法,受害人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无伤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踢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1、不以伤害为故意的行为,如拍打他人脸部的可称为侮辱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殴打行为。

2、不利用肢体或工具的行为,比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殴打行为。

3、不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如手推他人坠崖的,不称为殴打行为。

4、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如言语威胁或捣毁车辆以恐吓车内受害人的行为,不称为殴打行为。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混淆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殴打妻子是否属于不道德行为?

不论何时,殴打妻子都属于不道德行为。

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社会,男女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男人打女人是不道德的。女人也是人,是人就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该温柔的时候就温柔,该坚强的时候就要坚强!在这个非常现实的社会,你也必须学会现实地面对每一件事,不要受人欺负!要知道,女人在这个世界,不也是红遍半边天吗?不要怕,大胆地朝前走!相信自己,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有信心,对生活充满信心,你就会是生活的强者!

行为人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与其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对打,在对打过程中,李某从厨房内抓起一根木棒击打王某的背部、肩部等位置,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的上身。

经周围群众拉开后,王某在椅子上坐了一会儿,面部发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医鉴定:1、李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李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

[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李某用木棒击打王某背部以及用拳击打其上身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纯属一种偶然,其头部受伤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必然的联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本身患有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与死亡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李某对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一无所知,事发前亦无任何征兆,王某本人也主动与李某对打,李某在本案中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李某击打王某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理由是: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明知自己殴打王某的行为会造成王某的伤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后果,法医鉴定也证实王某是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形成的基础上因受打击而致死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 1、关于李某的殴打行为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全盘考虑因果关系的本质问题,考虑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因素。

在一般条件下,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

当某种必然性被偶然因素所掩盖,即必然性通过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时,这种必然性不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将事物的发展同当时的具体环境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透过偶然性看到隐藏的必然性。

刑法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同样如此: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然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当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某一行为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某击打王某背部和上身的行为具有使这个特异体质的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其次,在一般状态下,李某击打在健康者的背部和上身,是不大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但是对于王某这个特异体质者来说,李某这一击打就造成了王某的伤害,即李某的击打行为所包含的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在体质特异这一条件下就变成了现实,绝非偶然以蔽之,而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导致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李某的危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李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在双方对打过程中,李某就应当预见到对打可能造成的伤害,更何况抓起木棒打王某时,其故意伤害的意图就愈加明显,就是用木棒打健康者的背部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认为李某对王某的病史一无所知,无从预见,从而推论出“属于意外事件”,否定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实属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对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宜,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对李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但另根据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应以其危害结果的大小分别确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作为量刑依据,被害人自身的疾病和发作的诱因众多,系一果多因,将这些诱因全部归责于李某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可根据李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促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促销活动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顾客必须先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虽名为免费赠与,但本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中的一环。可见,商家的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故商家应对该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您好我知道中国的,其他国家的还不知,《反垄断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殴打70岁老人致轻伤,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你好,我是【完美de答案】,很高兴为你解答。如果殴打70岁以上才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2款2项的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从得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更多专业的科普知识,欢迎关注我。如果喜欢我的回答,也请给我赞或转发,你们的鼓励,是支持我写下去的动力,谢谢大家。

关于父亲殴打儿子应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长期殴打儿子,涉嫌虐待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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