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2023-11-26 00:30:59法律知识1

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民事诉讼的原告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可以到当地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申请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列事项为依据,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2)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合理性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前大多数人对于法律援助还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其实我们可以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的了解,如果对于申请法律援助不懂的话,可以到其中进行询问,不过最好的方式还是自身能够在申请之前对法律援助办理流程有所了解,这样的话才能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至于在此浪费时间。

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

刑事案件由接警,出警和法制审批的流程。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三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办理案件应当遵循的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二)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三)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

(四)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五)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六)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七)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八)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九)不准要求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办理任何私事。

(十)不准为违纪者开脱责任,袒护、包庇其错误或故意拖案、压案不办;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办案。

(十一)不准私自与涉案单位或者涉案人员接触。

(十二)不准私自接受或转交涉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或文件;不准将个人私自接受的证据材料、文件放入案卷内。

(十三)不准对涉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措施。

(十四)不准泄露案情,传播、扩散证据材料。

(十五)不准伪造、篡改、隐匿、毁弃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十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文书样式制作纪检监察文书;结案后要将未用完的办案文书及时保管;办案人员不准私自保存加盖有印章的空白纪检监察文书。

(十七)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综上所述,办案人员不仅要在办案过程保护当事人隐私,还要在办案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的程序,保证公正,不偏私,不受贿,尽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如若违反此上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办案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一定要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切不可为一己私欲而危害人民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可以接民事案件吗?

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委托自己选择的律师。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实习律师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实习律师是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因此,不宜独自去法院办理立案。但可以在律师指导下,陪同当事人去立案。各法院有的可以立案,有的不能,可能是与掌握的宽严程度有关,或者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包括:1、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2、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3、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4、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78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