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置换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置换法律规定?
符合允许土地置换情形的,在办理土地置换时应遵循一定置换原则,确保置换公平公正。土地置换需要收回已出让或已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按协议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给予土地权利人拟置换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置换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就是置换土地的价值问题。
从土地估价体系来看,土地价值与土地形状、土地面积、交通环境、区位条件、土地性质、建设现状、片区规划、规划条件等因素有关。普遍的共识是土地价值增值与区位高度相关,然而土地置换恰恰改变了土地的区位条件。
为了在置换过程中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同时兼顾公平公正,促进土地高效利用,降低用地成本,各地在实践中都有自己的原则和经验。
其中,主要原则有:等价置换原则,按政府同意置换的时点对被置换用地及拟置换用地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价值相当;性质不变原则,原为国有划拨用地的拟置换用地应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应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用途不变原则,土地置换是为了保证土地权利人维持使用功能,而不是获取级差地租,用途应保持不变;控制规模原则,被置换用地及拟置换用地面积应相当,避免出现以小换大;促进建设原则,拟置换用地应选择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熟地,避免以熟换生,导致置换后仍存在闲置。
土地置换贷款方法?
政府拿出一些优质土地,先进行评估,然后将土地出让给银行,用以冲抵不良贷款。
二、此不良贷款一般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贷。政府与银行,对置换工作中的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出让金及税费进行研究协商,最终将逾期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不良贷款作为核销对象。
部队土地置换流程?
(一)置换登记:居民须要携带原来有效权证的原件、业主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办理置换登记手续。
(二)价格评估:初评须上门进行实地的详细的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认真计算,进行复评,从而提出评估价格。
(三)置换委托:确定置换意向后,可正式委托置换公司(也就是房屋中介公司)进行置换服务,签订置换委托协议书。
(四)签订合同:委托后,由置换公司专门人员推荐房源或者寻找下家并陪同实地考察,直到居民满意后,正式签订有关交易合同或确认书。
(五)办理手续:在置换委托人签订合同或者委托确认书后,根据合同约定,置换委托人需要支付有关定金和代理费等,并可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割的全过程。
占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田土地遮阴法律规定?
农田土地遮阴的赔偿标准是,实际遮阴面积乘以往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请教土地指标置换是否合法?
是可以的,不过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情况和挂钩还不太一样,国家没有明确的土地置换方面的规定(当然有挂钩试点),置换指标的使用只在部分省认可,使用时经省厅批准,所以很多地区喜欢使用置换指标,现在置换指标可是远远大于部里下达的计划指标了。
土地证注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有关的事项
限期交付土地法律规定?
限期交出土地及申请强制执行属于国土部门的职责范围。国土部门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要求相对人限期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由其他责任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应当认定为国土部门。
在裁执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仅以行政机关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本身违法等为由主张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是依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行为,故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如果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故意侵权土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土地用途变更法律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用途改变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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