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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

2023-11-25 13:40:04法律法规1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标准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丧葬费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

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家属补贴的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薪[2000]70号 浙财行[2000]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难以界定、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继续冒领补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规定作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系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应及时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四、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五、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附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组织审查提出意见,经县以上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 在本文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要补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人事厅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死亡后怎么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死亡后如果没有领完个人账户部分,那么在领完丧葬费后如有剩余,可退出剩余部分(但基本上都没有剩余)。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没办理退休手续就死亡的,没有丧葬费,但个人账户部分给可以退出继承,如果统筹账户部分是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缴费的话也是可以继承的.

2022事业单位人员醉驾的处理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流程和规定有哪些?

死亡案件的处理流程

死亡证明→尸体检验→火化证明→公开证据→责任认定书→解决赔偿

(1)死亡证明(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医疗机构)

(2)尸体检验(鉴定机构,3日-20日-60日)

(3)火化证明(丧葬,10日)

(4)公开证据(交警召集各方到场)

(5)责任认定书

(6)解决赔偿(调解或诉讼)

死亡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摘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如果有解释不明白的地方可私信或者留言探讨。

如何处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丧葬补助费。这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抚恤金。这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被供养人数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这两项待遇的标准各地不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有关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给予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什么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发布,参考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离岸公司在中国注册代表处招收的中国工作人员,作为雇佣方有何相关规定?

你的海外公司需要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或者外商投资才可以大陆合法雇佣员工,否则只可以用外判的方式来实现支付。

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的具体处理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把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规定矿山井下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的具体法律法规是哪些?

有在井下满9年以上工龄的,50岁可以提前退休,55岁正式退休。提前5年退休:个人提前退休工种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认定年龄的规定,是按照身份证来认定,如果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符的,按照档案里记录最早的年龄为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根据国家规定,被认定为特殊工种的,可以提前退休,一线工人,是比较笼统的,要具体到个人从事工种,一般来说,从事井下作业的煤矿工人,都可以定为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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