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如何入统?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如何入统?
需要到当地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比如《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修正)》规定,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申请注册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沪施工证明;
3、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流程?
一、健全预防控制运行机制
(一)定期组织形势分析研判。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机制。市每半年、县区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管控,确保可防可控。加强对安全生产舆情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完善应对机制,提升应对能力。
(二)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智慧安监”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数据的共享,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加快建立政府与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健全配套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
(三)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档案,落实各层级风险防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权重。
(四)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与属地政府救援力量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演练,实施科学救援,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加快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国土资源、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二、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一)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把风险管控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健全涵盖风险辨识评估、风险预警预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等工作的闭环管理模式,构建系统规范、管控有效的安全预防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实现一企一标准。科学辨识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生产系统、操作行为、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确定防控重点。
(二)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最大限度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风险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及管控措施。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落实动态全程监控和风险预控管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三、强化城镇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一)加快城镇运行防控网建设。健全风险管控制度运行规范,构建覆盖城镇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城镇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码头、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输水、输电、供气、供热管线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风险管控,完善基础数据,落实分类监管。加强城乡结合部、开发区等区域的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加强城镇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及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城镇运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相应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提高预警和防控能力。完善城镇运行安全监测站网或监测体系,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城镇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镇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规划的衔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存量中高危险、高污染、高耗能生产经营单位的转移或退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
(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安全风险防控手段,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提升风险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南京施工备案手续?
您好,这个直接到南京市建设局备案就行了,带齐相关的手续,特别是资质手续一定要的。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财务风险有哪些?
流动负债一般由短期借款、结算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定额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预提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等组成。按偿付要求高低排列,流动负债在中小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集中于四大科目: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借得的短期借款,发生于企业向其他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其他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中的应付账款,自个人处借得的其他应付款,以及由非流动负债转成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企业在资金上应对危机的实力体现,也是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流动负债也是建筑企业短期偿债的主要对象,对于其风险防范可谓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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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负债的形成原因
从外部环境看,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上项目业主要求承包商参与项目融资的现象较为常见,屡禁不止的业主拖欠工程款也向承包商施加了较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近年来加速向资金需求量大的BOO、BOOT等建设方式转变,甚至在BOT方式中,建筑企业需承担100%的项目融资责任。而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资量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的资金密集型项目,加之建设过程中名目繁多的资金占用,共同构成建筑企业资金能力和融资能力的较大考验。从内部经营看,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一向是建筑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方式。由于负债经营能够借他人资金为企业改造技术、更新设备、弥补周转缺口并提供额外收益,因此历来是产值利润率徘徊在3.5%上下的建筑企业的普遍选择。其中,流动负债相对非流动负债而言成本更低,且用于固定资产、研究开发等方面时成本可直接计入费用,更为建筑企业青睐。
因此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高流动负债问题,可谓环境因素与经营因素两相作用的结果。尤其在金融强监管的宏观环境下,在房地产收紧的中观背景下,叠加项目成本管理弱、会计基础工作弱的经营现状,外部环境要求和内部经营选择都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债务性融资,流动负债更是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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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过度
可能给建筑企业带来风险
流动负债的适度应用有利于建筑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然而由于其偿还要求较高,因此一方面要求建筑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货币变现能力,另一方面对建筑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的考验较大——随着财务杠杆效应由正至负的转变,过度负债经营也可能成为建筑企业经营的“拦路虎”。流动负债在负债中占比较高或比率升高时,首先会提高建筑企业的负债偿还压力,带来债务风险。债务风险是企业因借入资金增加而丧失其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和企业利润(股东利益)的不确定性。随着还本付息成为固定的财务负担,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格外谨慎——一旦某一个经营环节出现较大失误,到期必须偿还的流动负债都可能直接拉断资金链,将建筑企业推向资不抵债的深渊。其次,较高的流动负债率意味着,建筑企业可能会因为财务结构存在风险而面临再融资风险。再融资风险指企业再次融资(包括再次获取负债)的困难:当建筑企业的流动负债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务人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拒绝再借入资金,或由企业承受相对更高的债务性融资成本。债务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的加大都会影响建筑企业整体效益,导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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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对于流动负债风险的防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建筑企业不可能为了规避债务风险和再融资风险而完全不取得流动负债,关键还是在“取得多少流动负债”和“以多大的成本取得流动负债”间取得平衡。因此,建筑企业首先应在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间均衡安排,避免还款高峰的集中出现,并有计划地开展穿插偿还;其次应合理决策流动负债金额,在满足短期生产经营需要和承受短期偿债压力间巧妙博弈,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最后应选择最佳的融资渠道,将流动负债成本降至最低,保证资金利润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是不变前提。与此同时,建筑企业应主动应对流动负债可能产生的偿债风险。首先,抓住工期是如期偿还流动负债的关键,当然这以强化工期管理、减少工程变更等工作为前提,要求建筑企业全面加强工程管理能力。其次,建筑企业应加强举债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使用管理,减少资金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损耗,通过转变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实现流动负债的最大化利用。长远来看,企业的资信水平是制约负债水平的关键,这也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全面提高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履约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占比已高达77.4%。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举债经营的动态理财过程中,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流动负债风险是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建筑企业应强化债务管理,并通过抓工期、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等途径主动应对流动负债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从主要风险因素方面考虑,工期延误风险受疫情影响几乎是不可逆的客观事实,建企人员复(开)工也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染风险,同时可以预见,受各项疫情风险因素影响,建筑施工所涉的劳务、材料、机械等相关费用价格成本也存在上涨风险。在这样复杂严重的风险环境下,国内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疑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建筑市场也将迎来新一轮的市场竞争淘汰。
如何有效应对各类疫情风险,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企业疫情风险损失,将成为国内建筑企业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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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风险
依照往年惯例,春节过后第六天,即1月30日左右即为节后返工潮的第一个高峰时段。但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省市纷纷发布文件推迟企业复工时间,这必然将导致建筑施工工期的延误。受不可抗力影响,这种工期风险是无法进行有效防范的,因此只能选择有效应对,即申请工期顺延,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新冠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风险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风险, 通常无法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或者小心对待来规避。主要包括自然事件、人为事件和政治事件。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即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那么此次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风险”,即成为建企能否有效避免工期风险损失赔偿风险的关键。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在相关通告中直接定义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责任处理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果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寻找不可抗力证据顺延工期
综上,建筑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应及时收集证明证据,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申请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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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文件中找工期延长理由。针对本次疫情,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省人社厅等部门均出台了防控疫情的延期复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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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要素中找工期延长理由。受疫情影响,许多地区建筑施工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不足,无法进行顺利施工。如疫情重点地区劳务工人无法顺利返工,一些材料设备厂家被下令禁止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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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风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性极强,因此对于用工密集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疫情下的人员风险防控也十分重要。
尤其2月7日,成都住建局发布《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
当然,这里的重要前提是建企开复工须经属地政府部门同意方可。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开复工人员管理调查
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应逐一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开复工人员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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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开复工后,应严格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采取封闭式管理方法,有效管控人员流动,尽量减少外来车辆、人员进出工地,落实登记、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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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查验、监测、报告、隔离等疫情防控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体温测量、通风消毒、疫情监测、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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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一个工程项目的主要造价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与机械费三大主要部分,俗称“人材机”。受此次疫情影响,可以预见,国内建筑市场这三大方面的费用成本都将出现不小的上浮。
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依据人社部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程停工期间务工人员仍有权利获得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由总包单位代为支付。
此外,考虑到全国集中推迟复工,疫情结束后,建筑施工必然迎来一个集中赶工期的用工需求高峰,届时劳务用工需求集中,劳务用工费用也必然将会上涨,导致人工费成本上涨。同样,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集中租赁使用也必然将导致市场机械费价格上涨,增加企业机械费成本。
此外,疫情期间,大量行业企业被要求停工停产,这其中也包括着建筑施工市场领域上游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可以预见,疫情结束后,建筑材料市场势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对承包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风险。
对于停工期间所产生的人材机费用支出,承包商申请工期延期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发包人协商处理。而对于疫情结束后的人材机费用价格上涨,则可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可调价格合同,承包商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进行相应价格的调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则承包商可以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清正常商业风险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风险。前者,作为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就应当知晓、预测到相应的风险性,并甘愿承担;而后者,则是无法被当事人所预见的异常变化,由这种风险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影响,是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无法知晓、预测的风险,由此导致的相应人材机价格上涨,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于国内建筑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考验,国内建企应充分做好各类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避免相应的企业风险损失。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什么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出借资质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凉山州需备案吗?
是需要备案的。
凉山属于四川省,外省企业入川是需要备案的。具体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可查询《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入成本不开发票行吗?
建筑施工企业入成本不开发票,是不可以的,如果不开发票入账税务是不认可的,到年底汇算清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不补交税务查出要补税加滞纳金和罚款。
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夜间施工最晚不能超过几点?
夜间施工最晚的法定时间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之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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