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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高于法律婚姻吗?

2023-11-24 05:33:52法律知识1

事实婚姻高于法律婚姻吗?

不是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领结结婚证就不被法律承认,法律婚姻就是领证的,被法律和社会承认。

法律的义务性指引?

义务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即要求人们承担一定积极的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往往使用“应当”、“必须“等词来表述。

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至于只适用于某一具体的事或人的具体命令或判决,虽然也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它不是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在具体条件下的适用是非规范性的文件。

什么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

思想道德。

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法律指引作用的案例?

法律对社会生活有指引作用,当某个行为法律上不认可,慢慢地,大家都不会去这样做,因为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得不到保护,不如不做。比如关于民间借贷,在法律没有划出线之前,民间借贷利息五花八门,每月10%的都有,后来,最高院出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上限不超过24%后,我所见的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标准一下子就统一了,而且当事人也知道,超过24%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是正向的指引作用,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反向的指引作用。

  法院恶例——彭宇案。

  大概情况就是彭宇将一摔倒老人扶起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份费用,后来摔倒老人状告彭宇,说他摔倒是彭宇整的,要求赔钱。这个案子的真相如何?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这可能会是中国当代史的谜之存在。但严格从法律的举证要求来说,被摔老人要指控别人导致他摔倒,那么,应该由这个老人应该提供证据他的摔倒是被告造成的。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让法官觉得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官很头痛。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且仅两种判法,法官可以原告无法证明侵权事实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之,你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让你相信被告确实有问题,那你就判原告胜诉。但是,法官用了最最最糟糕的一种,糟糕不在于结果,而在于推论,法官的推论是这样的: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要去扶老人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后还要送医院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送医院后还得掏钱呢?所以,这足以证明就是彭宇干的。因为他心虚,所以才又扶人又送医院又掏钱。

  现在说南京彭宇案,其实已是冷饭热炒,但做为学法律之人,至今提到这个案件,我仍存有怒意。中国人向来以尊老敬幼为美德,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对陌生的老人不但从行为上给予帮助,还在金钱上给予支助,那这个人绝对受到众人好评,上个居委会好人榜是不成问题的。但按照法院这个逻辑,你扶老人就是因为你干了坏事,你不干坏事你干嘛扶老人!那么,谁还敢去当好人???所以,法院的这份判决,只能向大众表明一件事,大家不要当好人。大家想想,我们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居然对救助行为做出如此的评价,谁还敢当好人?谁愿意当好人。

 再次声明两件事:

  第一,彭宇案真相如何,我不知道。我只是从法律上论证这个事,因此,不要从我这篇文章得出我认为老人就是讹诈的结论,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报道彭宇最后承认其确实和老人有过接触或者说是碰撞)。

  第二,我不是说法院的关于彭宇案的判决是直接导致日后所有讹诈事件的原因。但是,法律是有社会行为指引作用的。

  说到这里,大家也别忙着骂法院。你听过这样的言论吗?

  “穿得这么暴露,被非礼活该”

  “某某某这么老实都会打骂她,肯定是她有问题”

  这些话,其实和彭宇案的法院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

  引用法院判决部份内容,原文可直接在网上搜索

  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哪个为准?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还是法律婚姻为准。

什么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戒指是你已经同居好几年,而且有孩子就是没领结婚证,法律婚姻是指双方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法律文案?

是指国家制定和修订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夫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财产的分配等方面的条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家庭利益、提高婚姻家庭关系的质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十分广泛,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牵涉到许多方面,如子女抚养、婚姻家庭的经济状况、遗产继承等。同时,也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总之,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遵守。

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哪个有效?

法律婚姻有效。事实婚姻主要针对的是以前部分农村夫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作为夫妻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生儿育女,针对现在的人,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只能算是同居,所以,只有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上才是真实有效的夫妻,夫妻关系也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先后顺序?

目前我国已经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法律婚姻是指符合条件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1)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姻90年法律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男的是二十二周岁,女的是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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