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命偿命的法律思想? 房产备案价与成交价的法律规定?
以命偿命的法律思想?
司法的功能,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假如一个人伤害了另外一个人,社会任由被伤害的人组织力量对伤害他的人进行反击,那么社会必将出现两种后果:一是弱肉强食,强者始终在欺侮弱者;二是双方势均力敌,社会陷入无穷的伤害循环中直至崩溃。人们发现,无论哪一种后果,最终都会伤及无辜,并导致两败俱伤。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人们于是组建政府,设立司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司法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将报复权收归国有,由国家而不是被害方行使对加害人的惩罚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明显的。首先,没有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力量能够强过政府,因此从理论上说,只要政府愿意,它就总是能为民伸冤。其次,由政府而不是个人执行惩罚,可以限制报复的程度,不会因过度报复引发新的不必要的伤害。再次,无论对于加害人还是受害人,政府的执法都具有相当的权威,通常情况下,既能够维护秩序,又不致引起反抗。换言之,政府有权强行决定加害方的代价和受害方的补偿,恢复被破坏的秩序,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在理想的司法环境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起到“息诉止纷”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往往难以做到,总是被告人满意了,被害人不高兴,被害人高兴了,被告人又不满意,甚至出现对于判决,被害方和被告方都不满意而同时上诉申诉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不存在真正理想的司法,存在的不过是最不坏的司法:一来是因为规则制定得不尽合理,要么更多照顾了被告人的利益,要么反之,一碗水端不平;二来是由于司法不够透明导致缺乏权威,两者交互作用,就容易出现对于被害方感到欣慰的结果,被告方却在大声喊冤的情形。
既然完全合理的规则是一种纯粹的乌托邦,偷懒的办法就是借鉴民意,这样做至少不会得罪大多数人。在刑事法领域里,最为流行也是最致命的民意,莫过于“杀人偿命”的观念。于是,不学无术的官员和人云亦云的群众一道,将死刑变成了法制史中的一道独特风景,代代相传又绵绵不绝,基于民意又强化了民意。
直到今天,“杀人偿命”的观念依然为大多数国人所秉持,很少有人注意到,在现代司法中,事实上根本做不到“杀人偿命”。
首先,作为终极的刑罚,死刑就是死刑,本身缺乏量化的条件和可能。比如张三杀了李四,要偿命的话可以通过杀了张三来实现,但是如果张三还杀了王二,显然也只能杀一次张三。那么你认为张三是偿了李四的命,还是偿了王二的命?以此类推,假如张三是一个杀人如麻的惯犯呢?中国历史上,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特别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大做文章,将谋反(反对统治者)和谋大逆(毁纲常)等严重的罪名规定了“车裂”或“凌迟”等残酷的行刑方式。但在现代社会,由于行刑不再公开,在枪决或者注射的问题上纠结,意义已经非常有限。
其次,“杀人偿命”无法区分具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情节要素。如果抢劫绑架杀人灭口要偿命,那么因防卫过当而杀人要不要偿命?如果因感情纠葛而杀人泄愤要偿命,那么被害人有过错导致杀人的要不要偿命?如果杀人后潜逃要偿命,那么杀人后自首要不要偿命?如果被告人拒不悔改的要偿命,那么被告人真心悔过的要不要偿命?如果成年人杀人需要偿命,那么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杀人要不要偿命?等等。最后终极的问题还有,既然民众不能杀人,为什么国家就可以呢?法院的杀人权又来自何处呢?
这样,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真的在践行“杀人偿命”的原则。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就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杀人不一定要偿命,将一个杀人者根据具体情况判死刑和判三年有期徒刑都是合法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杀人偿命”的确定观念。
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民众依然认为杀人者就应当偿命呢?这就涉及到规则制定的问题。一个好的规则,应该能够将民意引导到一个可控的、可量化的、轻缓的方向上来。根据这个标准,我们的规则并不是最好的,因为它不够清晰明确,反而瞻前顾后,患得患失。
假如民众的普遍观念是“杀人偿命”,法律条文也规定“杀人可以偿命”,那么,一旦有人因为杀人被判了死刑,而有人杀了人却没有被判死刑,民意就会分化、对立,从而损害司法权威。这显然不算是一个好的规则。相反,如果规则制定者能够有打破常规的胆识,在罪与刑的阶梯上重新确立一个轻轻重重的次序并严格执行,比如杀人对应的不是死刑,而是终身监禁或者长期徒刑不得假释,民众的观念就会逐步转化,慢慢接受一个较低层次但更加公平的处罚,“杀人偿命”的观念就会逐渐被放弃,一个既不科学又无法成全的民意就扭转了。没有任何一个公民能够单独做到这一点,但国家可以,因为它垄断了刑罚权。
房产备案价与成交价的法律规定?
房管局备案的销售价是网签价,即一开始房子打算销售时的评估价。商品房最终成交金额是成交价,就是指购房者最终支付给卖家的总金额均价,是房屋的实际价格。
如果商品房售价超过备案价,可以直接跟房管部门反映的,超过备案价,合同是无效的。一般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购房者可以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违反相关价格备保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和保障自己的利益。
工程甲方认价的法律规定?
首先,你的实际价是怎么得来的,实际价应该参照暂定价认价程序来确认。
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价格可以直接进入决算。我认为决算总价=中标价-中标价中的暂定价+认定后的实际价。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平均下浮的报价,如果投标单位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可以采用决算价=中标价-发标时的暂定价*下浮率+认定后的实际价。当然甲方还可以采取其他方案。还有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和帮到你。价保期限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法律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负责保证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其实际性能或者效用相符,商品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
”同时,根据《商品三包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为:商品销售后7日内,运输途中出现问题应当在运输完成后7日内提出;自售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导致商品出现同一性质的故障,可以要求商家无条件更换或退货;自售出之日起两年内,因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商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并且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商品修理期间的停用期内的补偿费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价保期限有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购买时查看商品三包服务条款,了解商品三包期限及维修、换货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同时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与商家联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收据等。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微商乱价要付法律责任吗?
民事 行政以及刑事责任都有可能
民事上侵权
行政可以勒令召回问题产品 没收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追加罚款
刑事上可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偷税漏税罪处罚
从法律上怎样证明市场价?
可以找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物品的市场价进行评估或者是鉴定,然后把评估或者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
明命通宝二点二厘米价多少?
明命通宝二点二厘米价格10块钱左右
询价采购成交确认函有法律效力吗?
应该有法律效力,因为采购方在询价时询价单会有简单的说明,除了报价栏还应该有送货日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而且现在询价单都是发到采购网上进行的,所以在采购方确认成交后网站会有短信通知供应商,所以网上进行询价的一切痕迹和短信通知都会成为确认函的组成部分,也就具有法律效力。
求名词解释:入命坐命命主?
意思是每个人的命运都是注定的,各种不同东西都能够成为自己生活中所期待的幸福,但在不断的从这个世界之中寻找一些东西的时候,就能够看到属于自己的答案,让这些东西都能够成为最好的回答。成为自己生活中所渴望的一些幸福。也能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同的意义。
命命鸟读后感?
当爱情受到压抑,信仰或能超越爱情,甚至能使爱情得到超度。这是我读《命命鸟》最深的感受。
我第一次读《命命鸟》的时候是在高三,那时候正准备高考,无意中听同桌说他家里有一本《许地山文集》,于是我借阅了一下。由于高考时间紧迫,没有看完,只是略微的看了几篇文章。这么多年过去了,唯一给我留下印象的就是这篇《命命鸟》。几天前,我去书店转了转,又发现了那本《许地山文集》,重新品读了一下那篇《命命鸟》,重回书中那绵绵的意境……
加陵与敏明深深相爱,走到一起却困难重重。敏明的父亲年事已高,无法挣钱,害怕失去能赚钱的宝贝女儿,就自私的利用蛊师分离这对恋人,最后保姆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敏明,敏明因此与父亲不和。而加陵的父亲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他们属相不和而坚决反对他们在一起。面对重重阻碍,男主人翁加陵初时企图以逃婚对抗,而女主人翁敏明却在一次离奇的佛教冥想中看到了那些自称“命命鸟”者,其实都是落入情尘的青年男女丑恶原形,于是大彻大悟,厌却红尘,并以虔诚的祈祷感化了加陵,双双走入绿绮湖。爱情最终在死亡中得到美丽的结合。
彼此深深相爱,理想的爱情却不能实现。于是他们把这人世的“爱”寄托在了达人知命的宗教理想上。此时,信仰便凌驾在了爱情之上。正如小说中提到的,当这对恋人走向深湖时,加陵回过脸来向敏明的唇边啜了一下,他转向敏明说到:“好朋友,你不亲我一下么?”但敏明却似乎不曾听见,只是径直往前走。为什么敏明没听见爱人的呼唤?是她真的没有听到吗?不!我想是因为敏明已虔心归佛,厌恶人世,一心投入到她的信念中去了吧!毫无疑问,这时,在敏明的心中,信念已超越了一切。
我是一个不信教的人,最初读这篇文章时心中充满了惊骇。在我的认识里,死亡是一种及其恐怖的消极避世法。但读到主人翁的故事时,死亡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成全或解脱的工具,并且多少笼罩上了些神圣和神秘的色彩。这种死亡安宁,静谧,毫无畏惧,甚至是快意的。就如书中描写的:“他们走在水里,好像新婚的男女携手走入洞房那般自在,毫无一点畏缩。在月光水影之中,还听见加陵说:‘咱们是生命的旅客,现在要到那个新世界,实在是快乐的很。’”在这种宗教的理想里,爱情获得了超度,死亡成了人性的回归。
尽管我被男女主人翁追求婚姻自由和坦诚的态度打动,但心中还是充满了遗憾,毕竟他们的爱情最终还是归为了虚空。美好的爱情,没有生命做依托终究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勇于面对现实,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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