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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数据库功能包括? 全文数据库有哪些?

2023-11-23 19:34:18法律论文1

全文数据库功能包括?

全文数据库是指存储原始文献全文或其中主要部分的一种源数据库,简称全文库。

收录文献以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政府出版物、研究报告、法律条文和案例、商业信息、图书为主。

全文数据库功能包括:

(1)包含信息的原始性。

库中信息基本上是未加工的原始文献,因而具有客观性。

(2)信息检索的彻底性。

任何词、句、字皆可检索,还有可能看到某些边缘性信息。

(3)检索语言的自然性。

可使用自然语言检索,并可使用布尔检索和位置检索,因而要涉及自然语言的理解。

(4)数据结构基本上是非结构化的,除了某些可规范的数据外,大量文本属于非结构化的,不便于关系数据库的处理。

(5)专业的全文数据库系统一般都采用“自动切词”技术。

(6)好的全文数据库还备有知识库,可具有推理能力和联想式检索。

(7)基本上是封闭性的,数据不需更新,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8)全文数据库占用的存储空间非常庞大,系统开销大,如何提高检索速度是一大难题。

全文数据库有哪些?

全文数据库有:1、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3、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5、中国图书全文数据库;6、中国医院知识仓库;7、中国企业知识仓库。

全文数据库介绍:

全文数据库即收录有原始文献全文的数据库,以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政府出版物、研究报告、法律条文和案例、商业信息等为主。全文数据库免去了文献标引著录等加工环节,减少了数据组织中的人为因素,因此数据更新速度快,检索结果查准率更高。

同时由于直接提供全文,省去了找到原文的麻烦,因此深受用户喜爱。全文数据库的数量扶摇直上。

一、源数据库

1、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国内 8200 多种重要期刊,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为主,同时收录部分基础教育、大众科普、大众文化和文艺作品类刊物,内容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 ,全文文献总量 2200 多万篇。按学科分为168个专题,每日更新,年新增文献100多万篇。

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世纪期刊)

收录回溯1979年至1993年的4195种期刊,部分期刊回溯至创刊,最早回溯至1887年,按学科分为168个专题,现有文献500多万篇,每月更新。

3、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收录1999年至今420个博硕士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现有论文5万多篇,每日更新。

4、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收录1999年至今652个博硕士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现有论文37万多篇,每日更新。

5、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收录2000年至今700多种重要报纸,现有文章645万多篇,每日更新,年新增文章120万篇。

6、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收录2000年至今1200多家学术团体的会议论文,现有论文近58万篇,每日更新。

7、中国图书全文数据库

一期工程即将完成,首批3万种新书已上网服务,每日更新,年新增图书10万本。

二、专业知识仓库

1、中国医院知识仓库

收录1400多种医学期刊,108家医学博硕士培养单位学位论文,内容每日累增。

2、中小学多媒体数字图书馆

收录500余种教育类期刊,2000多种相关期刊,400余种相关报纸,以及多媒体教育教学素材、高初中同步教学辅导、高考中考名师辅导等,内容每日累增。

3、中国企业知识仓库

汇集企业所需期刊、优秀博硕士论文、重要会议论文、报纸全文、图书全文、新书目等数据资源。 涵盖企业所需各类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加工整合,以最方便快捷的传播手段,为企业提供可有效利用的资源。主要分钢铁冶金、铝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勘探、电力、发电、电网、金融、保险、证券、基金等各个行业、企业知识库,内容每日累增。

三、知识元数据库

1、数值型知识元库

包括从各类统计年鉴及各种专业文献中抽取的统计数据和科学实验数据。

2、理论与方法型知识元数据库

包括从各种百科全书中抽取的专业术语解释及从各种专业论文中抽取的观点、理论、方法和技巧等知识元。

什么是全文数据库?

全文数据库即收录有原始文献全文的数据库,以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政府出版物、研究报告、法律条文和案例、商业信息等为主。全文数据库免去了文献标引著录等加工环节,减少了数据组织中的人为因素,因此数据更新速度快,检索结果查准率更高;同时由于直接提供全文,省去了找到原文的麻烦,因此深受用户喜爱。全文数据库的数量扶摇直上,当前,全文数据库的数量与书目数据库的比例大约已达到2:1,而且数量仍然呈上升趋势。

全文数据库的特点?

全文数据库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①包含信息的原始性。库中信息基本上是未加工的原始文献,因而具有客观性。

②信息检索的彻底性。任何词、句、字皆可检索,还有可能看到某些边缘性信息。

③检索语言的自然性。可使用自然语言检索,并可使用布尔检索和位置检索,因而要涉及自然语言的理解。

④数据结构基本上是非结构化的,除了某些可规范的数据外,大量文本属于非结构化的,不便于关系数据库的处理。

⑤专业的全文数据库系统一般都采用“自动切词”技术

⑥好的全文数据库还备有知识库,可具有推理能力和联想式检索。

⑦基本上是封闭性的,数据不需更新,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⑧全文数据库一般占用的存储空间非常庞大,系统开销大,如何提高检索速度是一大难题。

istp数据库是全文数据库么?

ISTP是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的简称,ISTP中文名字叫《科技会议录索引》,创刊于1978年,由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学术会议文献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文献。新理论、新方案、新迹象以及新观念往往最先在学术会议上宜布,并以会议录的形式发表。由于一些会议论文可能不在期刊上发表,因此对会议论文的检索非常重要。

ISTP只是会议录索引,如果有链接到某次会议,则可以看到会议全文。

全文数据库和书目数据库区别?

你好,全文数据库和书目数据库是两种不同的数据库类型。

全文数据库是指存储和管理全文文档的数据库,其中包括各种电子文档,如文章、报纸、期刊、书籍、论文等。全文数据库会对文档进行全文索引,使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或短语来搜索所需的文档。全文数据库通常包含丰富的信息,如作者、标题、摘要、关键词等,以便用户更精确地搜索和筛选文档。

书目数据库是指存储和管理书目信息的数据库,其中包括各种书籍的基本信息,如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等。书目数据库通常不包含书籍的全文内容,而是提供一种索引和检索的方式,让用户可以根据书名、作者、出版日期等信息来查找所需的书籍。书目数据库通常用于图书馆和书店等场所,用来管理和检索图书馆馆藏和书店的书籍。

综上所述,全文数据库主要用于存储和管理全文文档,并提供全文搜索和检索功能,而书目数据库主要用于存储和管理书籍的基本信息,并提供基于书名、作者等信息的检索功能。两者在数据库内容和功能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买卖自由原则法律全文?

签订合同应该遵循: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赡养法律规定全文?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长江禁渔令法律全文?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法律援助法全文?

一、法律援助条例最新全文是什么

全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费或由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第五条 社会团体、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本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协调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工作,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报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受援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宜举办者的申请,决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人国籍国与中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 经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外国法律援助机构对在其境内的中国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加以限制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对该国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六条 经审查获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刑事被告人为受援人。

第十七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的涉及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办案人员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或文件;

(二)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在获准法律援助后经济和案情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

(五)有一定经济来源分担办案费用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的分担办案费用;

(六)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经与法律援助机构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七)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现实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适当补偿法律援助办案费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形式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二十条 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信息资料;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申请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机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经过协商, 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协助。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四)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和审查。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除法律咨询、代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信息资料等简易法律援助事项外,应移送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就公证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后,移送公证处进行公证条件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法律援助公证。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说明,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撤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审查:

(一)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不能按要求对申请法律援助相关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自行聘请律师。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指定辩护通知和有关材料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做出决定:

(一)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二)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经济困难为由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查被告人的经济困难条件,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援助,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三)对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不予缓收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受援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一)有可能激化矛盾,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或正在诉讼中;

(四)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已完成,应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一)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但以下情况不得提起重新审议:

(一)对紧急法律援助申请的拒绝;

(二)涉及标的数额较小的法律援助申请的拒绝。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决定为终局决定。

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审查申请或重新审议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取消受援人的受援资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法律援助服务:

(一)做出法律援助决定所依据的受援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二)受援人不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三)受援人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要求经劝说仍坚持不变的;

(四)受援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期间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五)由于情况变化不存在法律援助的实际利益或可行性。

上述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已实施完毕,原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非受援方承担的, 受援人收到该款项后应如数交予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副本或复印件,由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验收后,需向法律援助人员付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中及时拨付

第六章 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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