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总则司法解释?
2017年民法总则司法解释?
第一节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第二节 关于监护问题
第三节 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第四节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第二章 法 人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
第二节 关于债权问题
第三节 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第五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其 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民法总则196条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读
时效制度旨在维持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经过时效的请求权被主张,则债务人应当受到保护,否则债务人不能或难以有效进行反对债权人请求的辩护。而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个与交易无关,义务由法律规定,不存在举证排除的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此类请求权以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即只要存在导致支配状态不圆满的情形即可行使权利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而根本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就第(二)项而言,因为不动产物权都存在登记,而动产的物权一旦登记,便难以举证推翻(如此债务人便没有举证负担),故不必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161条?
民法典第161条—第175条,规定了代理制度,如代理适用的范围、类型、代理效力规则、终止等内容。
第176条—第18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如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请求权竞合的选择等内容,民法典未介入区分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第188条—第19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中止、中断、除斥期间等。
第200条—第204条,规定了期间计算的单位、方法与例外。
民法总则全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1955年民法总则?
最早的是1955年10月5日的“民法总则草稿”,其第一章规定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权利主体,第三章规定的就是权利客体,第28条公开申明“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利”,继而再规定法律行为等内容。
1955年10月24日“民法典总则篇”仍采上述体例,第三章规定物和权利,申明“另案为民事权利的客体”。1956年12月17日“民法典总则篇”第三章也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客体”。这说明,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法并未采用民法总则不规定权利客体的作法。
民法总则何时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条。
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民法总则学了什么?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关系?
民法总则基本上就是现在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作用,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民法典最为抽象的部分。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总则编共204条,约占民法典的16.2%。总则编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内容。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民法总则有公积金吗?
民法总则没有公积金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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