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谁备案?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规范性: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能够去调整、去制约行为。
2.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4.强制性:法律是必须遵守的;
5.程序性: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比如:起诉-一审-二审 - 终审 - 宣判等以及米兰达规则这些都是有程序可循的;
6.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谁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要形成法律法规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行政执法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性?
行政执法的本质属性包括:法律性、行政性和具体性。
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什么法律属性和标准?
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简述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见表示一致为条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③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④合同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特性
个人行为,公民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集体行为,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国家行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亦称一方行为,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类性质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
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内部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行政立法的属性?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
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发达程度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二、公司的特征
作为企业基本法律形式之一的公司,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的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应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的收入抵补其支出,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应以其出资经营某项事业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其社员,并以进行和获得该项分配作为其最终的经营目的。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可以明确地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和以国家管理和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性公司区别开来。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将法人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者是社团法人,换言之所谓社团法人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社员基于共同目的的互相结合而组成的社会团体。而财团法人则是指因财产的集合而得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团体。社团法人以其社员的结合为其成立基础;而财团法人则以财产之捐助作为其成立基础。公司即为一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由于公司需要从事经营行为的物质基础——资本,因而股东应通过出资促成物质基础的形成。依此,公司不仅仅像非营利社团那样可以只是一个纯粹的人的结合体,同时也具有资本结合体的性质。公司的社团性曾经是近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基于公司社团性的要求,一人公司无论是设立时股东仅一人,还是设立后股东减为一人,均曾被视为对公司的社团性的否定而为公司法所禁止。但随着各国日益普遍地对一人公司的承认,这种仅存在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从而使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公司基本特性的合理性受到了巨大冲击。就目前而言,从理论上只能将一人公司视为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对此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赢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与民法对一般企业法人要求的组织条件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更规范的模式。这种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公司管理机构是对内形成公司决策、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包括公司的科室、会计、审计、供应、销售机构等。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经济活动,在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产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与体现。但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之处便在于,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能够与股东个人责任完全分离。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性,确实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的集中体现。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在现代社会,作为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的成立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必要记载事项;不仅如此,公司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指定机关进行登记,其中公司章程又是公司登记的主要内容。从另一方面来说,只要经过注册登记程序,公司就可以取得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人格;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即具有的无限延伸的独立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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