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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否一并起诉?

2023-11-22 19:39:03法律知识1

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否一并起诉?

同意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法律关系错误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起诉与不起诉的后果?

法院起诉不起诉的后果是什么?

被的后果就是败诉,为避免败诉就需要做工作。r被,可能有多种原因,大部分当事人应当清楚。一般民事诉讼涉及到的是民事纠纷,审理查明后会依法做出判决,债务人应当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民事纠纷应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买者与卖者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

继承与养老的法律关系?

继承是指子女或者亲属继承父辈的财产,资源等等

赡养是指子女或者亲属对父辈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子女应赡养父母的义务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的放弃和赡养是两个关系也就是说两个概念,即使你放弃继承权赡养父母也是你应尽的义务

养母与养子的法律关系?

养母有养养子的责仁,养子有养养母的义务

作者与作品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能成为作者,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的区别?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我们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如民事法律关系就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绝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老子的主张与犬儒主义的主张有什么不同?

犬儒主义和老子思想在认识社会和认识客观事物方面有相通和相同之处。

犬儒学派的奠基人安提斯泰尼的学说主要集中在伦理学方面,他发挥了苏格拉底重视德行的思想,认为美德是唯一必须追求的目标,只有经过肉体的刻苦磨炼才能得到,从而鄙视一切舒适和享受,这一伦理学原则后来为这个学派的人所发挥并身体力行。犬孺学派崇尚自然,但把自然与社会绝对对立起来,认为一切人间的文明享受都是多余、有害的,理想的生活应是极端简朴和原始的,主张摒弃一切人世间的享受。犬儒学派把名利看作身外之物,认为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是不合自然的、无足轻重的,号召人们克己自制,独善其身,不依赖于社会,抛弃文明和文化,返回大自然的原始状态。老子在社会历史观方面,则极力提倡“无知无欲”、“无为而治”、“小国寡民”的理想国,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景及其社会地位的改善丧失了信心,而产生败北主义,主张不争、安于自我满足,对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新事物特别反感和反对,诅咒现实,怀着远离政治的想望,美化简朴的生活方式。在认识客观事物方面,犬儒主义的奠基人安提斯泰尼重视知识和智慧,探讨语词的意义及语词与事物的关系。老子则能看到事物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两个对立面,认识到事物往往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并较为系统地揭示了事物的存在是相互依存而不是孤立的,这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犬孺学派的哲学思想,强调自然,具有禁欲主义色彩,对当时现存的古希腊社会政治和文化持漠不关心和否定的态度,反映了当时的城邦贫民以及被剥夺了部分权利的自由民对大奴隶主骄奢淫逸生活和已在腐化的奴隶制的消极反抗,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老子思想在当时不过是失败、破落了的贵族和某些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面前软弱无力的小生产者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是一 种倒退的历史观。

当事人在起诉时混同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

一、程序性要件的随时审查原则与主动审查原则。

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管辖上诉中法院审查的范围与界限。司法实践中,因争议的焦点一般都是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对诉讼是否成立大都没有什么争议,法院一般只是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即便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起诉系恶意,己方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在提出管辖异议时也很少要求直接驳回对自己的起诉,而只是要求法院移送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因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纠纷是否存在等事项系实体审查范围,故在管辖上诉审查中一般都不予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管辖审查作为一种程序性审查,无论是审查期限还是审查方式,都决定了在管辖审查中应尽可能地避免越过程序性的界限而误入实体审查范围。但是,管辖审查的有限性并不等同于管辖审查中只应该审查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恶意抢管辖的时候应适当地拓展审查范围,必须严格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审查范围过小而导致的程序不公平。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性要件。只有满足了程序性事项要件,法院才能够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明确地区分诉讼要件和判决要件,但在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事项其实就是属于诉讼要件,只有满足了这些程序性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审理。但是,诉讼要件并不完全局限于该条的规定,在大部分案件中,符合该条规定,法院即可立案并交由业务庭进行审理。但是,部分案件的起诉,即使形式上符合该条规定,但也仍有可能并不真正符合起诉的要件。特别是当起诉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原告对不同被告的起诉可能都有法律依据,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也不一定能够区分主次,但是,原告可能借此来争抢管辖权以获得程序性利益。另外,如果原告起诉同时行使了多种不同的请求权,则还有必要结合相应的实体法来进行考量,以此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损害到了第三人的诉权。因此,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完全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判断标准。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及法院能否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法院不仅应该审查,而且应依职权予以主动审查。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和申请,法院也必须依职权予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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