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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债权出资规定?

2023-11-22 18:09:44法律知识1

国资委对债权出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指出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遵循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和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发债主体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资信评级情况;

(三)企业已注册债券的发行情况及存续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

(四)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应对预案;

(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二)发债方式、规模、品种、利率区间、期限;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五)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第八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等一年期(不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法报市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需经市国资委出具意见。

出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一年期(含)以下期限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授权出资企业依法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请示文件;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债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受理发债请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市属国企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优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出资企业债券存续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出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企业的债券发行操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否允许债权出资?

依据1993年公司法,债权出资不被允许,那么2005年修订后的呢?修正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债权出资之利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之弊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许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而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损害投资者之利益。由以上关于准许债权出资的利弊分析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地承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所以在解释及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时便易生歧义。笔者以为,由于债权出资危害资本充实原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

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如果是在认缴时间已经到了之后,股东还没有补足出资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的。

如果你的认缴时间还没有到的话,那么债权人也是没有权利要求股东补足出资的。

所以说债权人有没有权利要求补足出资的话,需要看认缴时间有没有到。

谁出资谁受益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都有类似规定,不过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能只收益而不承担风险。

债权人和出资人是指什么?

1、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与“债务人”的对称。

2、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是,在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为其并未出资,所以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3、你有股票就是债权人,你要收购公司是出资人。

债权人提前收款的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没有到期,债权人需要和对方协商才能收回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人怎么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

在全人如果想证明股东未缴出资可以到企业的企查查或天眼查上去查询,股东是否实缴资本,实缴资本后会在工商有备案的痕迹。只要把工商查的档案打印出来,就可以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进而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小区屋顶漏水要全体业主出资维修有什么法律依据?

屋顶漏水只要本单元或本栋楼全体业主出资,如果有维修基金,只要本单元或本栋业主签字,没有的就要出资了,不需要全小区业主签字或出资。

屋顶是共有部分,属于整栋楼业主所有。《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股东不同意追加出资要什么法律依据吗?

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主要涉及对出资财产的评估问题。为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以及各股东出资在公司全部出资中的比例,以明确权益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法律要求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同一股东可以货币出资,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可以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等多种方式出资,可以有形资产出资,也可以无形资产出资,只要能够作价评估即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不足部分债权人怎么办?

通过减资或者让其他债务人替代出资。

如果采用减资,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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