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和国土资源局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属教育系统内部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在内,一方主体在外
2.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市教育局与某市小学之间。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一方管理主体一方管理对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例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形式教育职权等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例如:某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此时该教师和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合法,无需采取法律制裁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法,采取法律制裁手段
4.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相对性教育法律关系和绝对性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例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为“某个人对某个人”。例如:王老师与原木小学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判断依据: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明确,一方主体步明确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上方主体均明确
法制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制教育属于科普教育,法律教育属于专业的教育,法律教育包含了法制教育。
简述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正确的行使权力,忠诚的履行义务,做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爱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权利。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有以下4点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的关系?
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从定义上来看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当事人意志所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事实。
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指因自然客观规律而导致的事实。
社会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所产生的其他的社会上发生的事实可以影响到当事人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法律和生活的关系?
应当说现实生活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人都是紧密相连的。
拓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300部。
法律解释和法律关系?
法律“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从上面的分析看,法律证成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解释是法律证成的的前提,法律证成是法律解释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举例?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对你家的电视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其他人就附有不作为义务,你和其他任何人的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借给某A,100块钱,那么你只对他有权利,他只对你有义务,你们之间就是相对法律关系。
2、
法律效力的死亡: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发生财产继承关系。但是有特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什么是小学教育法律关系?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
一是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是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是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壹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的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四、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他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他们甚至可以之间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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