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法律责任?
代理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法律责任?
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协议“指的是一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权,却约定解除。
对方违约,要看具体违约情形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如符合,相对方享有约定解除权;如不符合,需要达到根本违约(违约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相方对享有法定解除权。
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条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法律责任?
1.如果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2.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的违约责任约定的,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双方自行协商。4.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并且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违约方要求相关赔偿,由法院审理判决,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雇员在从事工作时,可能造成自己或第三人受损。这时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一)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三)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 受雇人行为的时间地点。
这个因素对是否认定职务范围有着关键作用,行为需是劳务的时间和地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在劳务时间地点以外的行为均不是职务行为,还要看是否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
(二) 受雇人借职务之便为侵权行为如何认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受雇人利用职务的机会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即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之外即认定为非职务行为。
(三)受雇人的行为违反雇佣人禁止的事务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要区分禁止的事务是禁止职务的范围还是禁止该职务内行为方式,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雇佣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者雇佣人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四) 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行为是处理私事以及无故绕道行走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这还是要看是否与执行的职务有内在关联,还是纯粹的为个人利益,有关联就为职务行为,无关联则不认定为职务行为。
(五) 受雇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受雇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看是否是和职务有内在的关联,若有内在的关联即使是受雇人的故意行为雇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提醒当事人对这些条件给予重视
利通汽车有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没有,只要双方签了有效合同后,要解除必须双方达成协议。
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深入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切实的关系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责任是具体的,而法理学是抽象的,这就使得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法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超市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费用?
实体店超市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举报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超市在销售商品时如果承诺“假一赔十”,那么在被消费者发现有假冒伪劣商品并且举报的情况下则需要以商品原价格的十倍赔偿,如果超市老板拒绝赔偿,那么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
考事业单位的条件及流程及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4月至2004年4月期间出生),具体以招聘岗位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7.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可以报考。
(二)不得报考或取消报考资格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义务的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明确的回避关系的人员;
7.按有关规定或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要求的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
8.普通高等院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流程如下:
意外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在法律时间中,还有一种类似不不诉免责的免责方式,即在国家机关宣布有责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自己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必须注意,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诉”之不作为是在某种压力或强制环境下作出的,则不构成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在有责主体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把法律责任归结于他并试图强制执行,也会因其不能履行而落空。
董事等的职责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董事长的工作职责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总负责人,承担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是在董事长领导下的公司执行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开展业务。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区别在于
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代表了公司董事会,也就是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长可能在董事会中持有最大股份,也可能在公司中德高望重、拥有丰富的人脉关系。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非例行的股东大会一般也只能由董事长召集。
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雇员范畴,由董事长经董事会通过任命,接受董事会监督,承担了经营公司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重任。
董事会拥有所有权、监督权和决策权,而总经理拥有经营权和部分决策权,掌握公司的日常行政权。
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可兼任董事会董事。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