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受案与立案的区别?
治安案件受案与立案的区别?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上述规定。
治安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
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细化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是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一)警告。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错误,保证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处罚,主要针对初犯、偶犯、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应该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强制措施的训诫。
(二)罚款。公安机关勒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惩戒其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对于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共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铲除其所种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输、买卖、使用罂粟壳的,除处以收缴、拘留外,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治安案件能先扣押涉案财物后受案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证据保全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治安案件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治安自首的概念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是主动投案②是如实陈述。现我们借鉴刑法中关于自首概念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治安自首中的主动投案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给如实陈述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或主要违法事实。
二、认定治安自首的几种情形及分类
根据治安自首的概念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主动投案②如实陈述。实际上在①、②成立的基础上还隐含了第③部分即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一)主动投案
1、违法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
2、违法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3、违法事实及违法分子均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尚未受到传唤或询问时主动投案。
4、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违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告知公安机关投案的。
5、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6、一般向公安机关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单位、政府组织或其他负责人明确表示投案并最后转至公安机关的也视为投案。
7、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8、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治安自首论。
9、互为侵害案件中,事后,一方主动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10、符合投案自首精神实质的其他行为。
(二)如实陈述
1、全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法事实。如果在交代过程中推委罪责、意图逃避制裁或者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不能认定自首。
2、在共同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如实陈述同案其他违法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却借此掩盖其所知的同案犯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他人的不能认定自首。
3、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
(三)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理。
自愿被控制是违法分子主动投案成立治安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违法分子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主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裁定,否则主动投案甚至如实陈述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1、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又逃避处理的不能认定自首。
2、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在处罚告知时对拟作出的处罚要求申辩、听证的应当允许,不能以此视为逃避、不接受处罚。
3、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按照自首制度的设立宗旨及精神实质,自首的成立不以违法犯罪分子承认自己行为是违法犯罪为条件,实际上只要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就可以,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只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至于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无正确的法律认识,在自首的认定中是不需要加以评价的。比如: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
接警和受案的区别?
受案是指警察接到报案后,将案件立案并进行登记记录的过程。
接警则是指警察接到报警电话或报警人的求助后,进行了解、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
1. 区别一:操作对象不同。
- 受案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登记、记录等程序,主要操作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 接警则是针对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紧急情况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主要操作对象是报警人的求助信息。
2. 区别二:时间节点不同。
- 受案过程发生在警察已经接到报案后,通常是在案件的初期阶段。
- 接警过程发生在报警人求助或警方接到报警电话的时刻,较早出现在案件链条的开始部分。
3. 区别三:处理方式不同。
- 受案主要是进行基本的案件信息登记、分类、分发等工作,为案件的后续调查和处理提供基础。
- 接警则需要根据紧急情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例如派遣警力到现场、出警调查等,目的是尽快解决问题或救助报警人。
总结:接警和受案在操作对象、时间节点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都是警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每个环节的顺畅运转都对案件的侦查、维护社会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治安案件受案后多长时间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治安案件只有“受案”,没有“立案”。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受案登记和立案的区别?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围要大于立案的范围。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受案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审理需求。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报案一般就只进行形式上,表象上的审查,辩断就先受理。而受理后经审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而立案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符合受案范围,需要作为案件审理(或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编号报批的一道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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