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横幅? 防震减灾对联?
防震减灾横幅?
防震减灾,共同营造安全环境
齐心协力,共度难关,抗震救灾,你我有责
抗震减灾,安全教育,全民行动,八方支援
五:一二抗震救灾,记住这个日期
防震减灾对联?
天啊,生灵何罪(桥旁溪浒出)地嗳,黑白不分(壶山油桶对)天啊,生灵何罪(桥旁溪浒出)地哟,死者难瞑(紫竹林对)孩子,天堂好走(桥旁溪浒出)母亲,悲泪忍流(壶山油桶对)孩子,天堂好走(桥旁溪浒出)老师,地狱救生(紫竹林对)母亲,我们不哭!(桥旁溪浒出)祖国,巴蜀重修!(壶山油桶对)祈哉有情尧舜荣巴蜀(壶山油桶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壮哉有情勇士战灾害(桥旁溪浒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壮哉真情总理救蜀难(玉儿冰心对)惨矣无德苍天毁汶川(桥旁溪浒出)
防震减灾知识?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我们需要了解防震减灾知识以保护自己。在地震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1. 在室内时,要尽快移动到安全的地方,如躲到书桌、工作台、床底下等坚固的物体旁边,或者选择面积小的卫生间、墙角等位置。如果在户外,可以头顶被子、枕头或安全帽逃出户外,来不及时,最好在室内避震,要注意远离窗户,趴下时头靠墙,枕在横着的双臂上面,闭上眼和嘴,待地震再沉着离开。
2. 不要关门,不要滞留在床上,不要跳楼,不要到阳台上去,不要到外墙边或窗边去,不要到楼梯去,不要乘电梯。如果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要抱头蹲下,抓牢扶手。
3. 如果被砸伤或埋在倒塌物下面,应先观察周围环境,寻找通道想办法出去。若无通道,则要保存体力,静听外面的动静,可敲击铁管或墙壁使声音传出去,以便救援。
防震减灾日?
一、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12日。
二、全国防灾减灾日设立于2009年,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醒国民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全国防灾减灾日起源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
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设立的背景是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省汶川县的一场破坏力巨大的地震,512汶川地震造成了非常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这一天值得牢记。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并从2009年5月12日开始实行,并且每年的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都不一样。2021年是中国第13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是“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
防震减灾标题?
1.防灾连接你我他,安全和谐靠大家。
2.防灾事关你我他,减灾利国又利家。
3.防灾减灾手牵手,和谐中国心连心。
4.加强防灾减灾,建设美好家园。
5.落实减灾责任,加强减灾教育。
6.灾害无小事,预防要及时。
7.地震科普千秋业,防灾减灾万代功。
8.防灾减灾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9.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10.防灾全方位,平安零距离。
11.携手防灾减灾,同心守护家园。
12.科学避震始于知,携手防范践于行。
13.防震警钟长鸣,科普你我同行。
14.地震科普做得好,灾害来了伤亡少。
15.地震科普惠天下,携手同行护万家。
16.灾害可以预防,生命不可逆转。
17.尊重规律讲科学,防灾减灾重行动。
18.防震减灾,科普领航。
19.防灾减灾,标本兼治。
20.灾难需要永记,防患始于未然。
防震减灾职责?
1.负责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全市防震减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优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地震测报台站、信息中心技术改造、设备安装调试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和地震观测数据收集与处理;
4.组织召开地震监测专业会议,进行震情分析研究,编写半年及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研究报告;
5.负责管理地震计算机网络工作,做好地震局网站更新和维护工作;
如何防震减灾?
1) 学习地震知识,掌握科学的自防自救方法。
2) 分配每人震时的应急任务,以防手忙脚乱, 耽误宝贵时间。
3) 确定疏散路线和避震地点,要作到畅通无阻。
4) 加固室内家俱杂物,特别是睡觉的地方, 更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5)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炉子、煤气炉等震时翻倒; 家中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 浴室、水桶要储水,准备防火用沙;学习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 学会并掌握基本的医疗救护技能,如人工呼吸、 止血、包扎、搬运伤员和 护理方法等。
7) 适时进行家庭应急演习, 以发现弥补避震措施中的不足之处和正确识别地震时应急(1)瞬时抉择,珍惜12s自救机会。地震发生时,人们能感觉到并受其害的主要有两种地震波,即专业人员常说的P波(纵波)和S波(横波)。每种类型以不同的传播方式和速度运动。P波运动速度最快,传播速度每秒钟8~9km,最先到达地面。在震中区,P波使人感到的是上、下颠簸,造成的破坏不大,是给人们地震发生了的信号。s波的运动速度比P波慢,通常平均每秒钟4~5km,是继P波后到达地表的破坏性极大的波。它使人感觉到的是前后左右的摇晃以及建筑物等的倒塌,是直接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波。因此,自我救助主要是在P波到达地面后的数秒钟之内的事。当P波到达时,应立即反应是地震发生了。若能在横波到达并造成破坏之前的十几秒内迅速躲避到安全处,就给人们提供了最后一次自救机会。一般称为12s自救机会。另外,地声地光也是大震的预警信号。许多地声出现在震前10min内,到临震十余秒时声响最大。临震时先听到“呼呼”风声,接着是“轰轰”声,再就是“咚咚”声,之后地面开始震动。地光是地壳内溢出的气体,强化了低空静电场所致。其形状有带状、片状、球状、柱状,颜色以蓝、白、红、黄居多。地面微动可能是临震前震源区断层预滑造成应力波所致。历次大震的幸存者中,很多人就是观察到这些临震异常现象,判断有大震来临,迅速采取措施避险,而躲过了灾难。(2)了解自己所处环境,果断采取相应措施。要迅速远离易爆和易燃及有毒气体储存的地域,避险时要远离高楼、大烟筒、高门脸、女儿墙、高压线以及峭壁、陡坡或海边,不要在狭窄的巷道中停留。
防震减灾标语?
1.防灾连接你我他,安全和谐靠大家。
2.防灾事关你我他,减灾利国又利家。
3.防灾减灾手牵手,和谐中国心连心。
4.加强防灾减灾,建设美好家园。
5.落实减灾责任,加强减灾教育。
6.灾害无小事,预防要及时。
7.地震科普千秋业,防灾减灾万代功。
8.防灾减灾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9.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10.防灾全方位,平安零距离。
防震减灾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述语?
3.1 地震 earthquake
大地震动。包括天然地震(构造地震、火山地震)、诱发地震(矿山冒顶、水库蓄水等引发的地震)和人工地震(爆破、核爆炸、物体坠落等产生的地震)。一般指天然地震中的构造地震。
3.2 震源 earthquake source; seismic source
产生地震的源。
3.3 震级 magnitude
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GB17740-1999中的2.1]
3.4 地震构造 Seismotectonics
与地震有关的地质构造。
3.5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GB/T17742]
3.6 地震波 seismic wave
地震时从震源发出的,在地球内部和沿地球表面传播的波。[GB/T18207.1-2008]
3.7 震中 epicentre
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
3.8 极震区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坏或影响最重的区域。
3.9 宏观震中 macro-epicentre
极震区的几何中心。
3.10 震源距 hypocentral distance
震源至某一指定点的距离。
3.11 震中距 epicentral distance
震中至某一指定点的地面距离。[GB17740--1999中的2.6]
3.12 (宏观)震中烈度(macro) epicentral intensity
极震区的地震烈度。
3.13 无感地震 feltless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
3.14 有感地震 felt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能感觉到的地震。
3.15 极微震 ultra-microearthquake
震级≤1级的地震。
3.16 微震 microearthquake
1级≤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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