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
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与否,取决于资金使用方向、利息高低以及是否就利息纳税。
企业之间拆借的资金不能用于验资、增资、对外投资等法律规定不能使用的用途。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出借方应当就利息收入缴纳相关税金。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违法吗?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按国家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私下拆借资金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如何开票?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营改增办法明确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接受方不能抵扣,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毫无意义.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会计分录如下: 归还拆入资金时: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村与村之间能相互拆借资金吗?
当然是可以的,村与村之间可以相互拆迁资金,如果一个村没用借一些,他可以也付给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可以。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就可以正常的拆借。这个国家是有规定的。只要是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拆借。其实他们也不是违法的,只要资金是正常使用就可以。
企业资金归集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实行资金归集的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0号)等。上述规定明确地提出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保证资金安全等有关要求。具体来说,资金归集是指在企业集团内建立专门的部门,对下属成员企业(指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的归集。
集团通过将信息集中到内部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和部署,以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预算、融资、结算、票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一系列的集中管理。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允许有利息吗?
要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牵涉利息支付的话,资金的借出方(即利息的收取方)就要向资金的借入方(即利息的支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之间拆借合法吗?
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之间拆借不合法。拆借是短期贷款业务之一。出借人在短期 (一般是一两天) 内把资金放出,借款人在解决临时头寸短缺急需后,立即按期归还。
资本主义国家的交易所经纪人常用这种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
这种短期贷款一般需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抵押,并在放款者通知还款的次日立即还清,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所押担保品。
企业间拆借资金属于金融服务吗?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
企业之间代付款的法律规定?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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