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不具有表达自己情感和意思的能力,所以公司在对外或对内活动时,需要一个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那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现行《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4、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5、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巧笑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孝余含、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吗法人当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两者的概念大有不同。法律用语上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来说,公司就是最典型的法人,他是法律拟制的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法律用语的法人是指公司本身,而不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他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律上认可可以代表公司的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必须登记在工商登记机关,发生变更必须立即办理工商毁余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义作出法律行为,公司一般要为此承担责任。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劳动关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法律主观:
(一) 合伙企业法 相对于 公司法 是特别法 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 合伙企业 ,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灶搭源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 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 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 法规 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四)组织形式之比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五)投资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 外资企业 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隐态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在我国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 。企业法可以规范我国企业的经济关系,而公司法是市场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法律。另外,两种法律在组织形式、投资者等五个方面存在差异。总之,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但都是以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希望大家不要混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枝搜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