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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的?

2023-11-20 21:53:32法律法规1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的?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

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地拆迁工作流程

1: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 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此项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2:前期摸底调查 (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乌海市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换、抵押,水、电、气、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做好拆迁区域和安置区域的总体规划。

(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3:采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4: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范围内有关地籍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宗地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居住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宗地面积、房屋建构物面积、是否同意拆迁等,建立每宗地档案,绘制工作图。

拟写调查分析报告。(在调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可以准备发布拆迁公告)。(此项工作主要由所辖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人协助)

5:拟定拆迁方案。根据拆迁区域情况的不同,制订适合本区域的拆迁方案(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关于社保的法律法规?

社保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条例》,我国的社保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这些保险都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是在相关行业和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缴纳的。总体而言,社保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我们理性合理地遵守相关规定和缴纳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金钱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国家货币出人国境办法》规定: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出入国境的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二目前,对于出入境或者过境的旅客,携带小额人民币作为纪念的,海关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放行.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货币的唯一金融机关.

人民币的票券、铸币的种类和式样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其种类和式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模仿。凡违反国家规定,发行变相货币和替代人民币的任何票券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的,应停止其发行和使用,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钞票已陆续被回收,很少流通市面,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钞票,仍可无限期地向发行银行兑换,因此,遇有此类旧钞,可以与香港以兑换的方式处理。

关于设计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关于商铺的法律法规?

商铺做隔层主要是涉嫌房屋安全问题,需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参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关于墓地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游泳的法律法规?

1.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野外游泳。

2.有些地方,根据管理的需要,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设立一些警示标志,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面对意外溺亡事件,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3.对于水源地等特殊地方,禁止游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关于驾校的法律法规?

关于驾校之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关于催收的法律法规?

2018年3月底,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催收自律公约》,其中对于网贷催收有明确说明:

1、禁止催收的情况

网贷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和各种形式费用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范围的不得催收,现在市场上大部分的网贷综合费用其实是违法的,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投诉到有关部门。

2、不允许暴力催收

1)不得将借款人信息发布到网上。

2)催收人员不得骚扰无关人员,采用恐吓、威胁、辱骂行为胁迫债务人。

3)催收人员不得“支损招”,冒充政府机构进行催收。

以上是《催收自律公约》关于催收的相关内容,让大家在投诉的时候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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