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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

2023-11-20 16:56:04法律知识1

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

棚户区改造一般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是城市房屋征收的理由之一,房屋拆迁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的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与其他理由的城市房屋征收哪一个更为有利不好判断,因为每一个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直接对比性。

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棚户区改造中有寺庙会拆迁吗?

要看这个寺庙有多少年历史了,如果是当地的文物保护对象,就不会拆。

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 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 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 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 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 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政府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被拆迁房屋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人可就近靠标准户型,拆迁人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被拆迁人居住地点因拆迁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重新办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产改和房屋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别住户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十九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条 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3日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评估后多久才会拆迁?

这个要咨询当地民政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麻烦好评,谢谢

政府棚户区改造没房有户的怎么安排?

政府棚户改造没有房子有户口的,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给予补偿的,如果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补偿收入的,可以享受到集体收入的统一分配。

大连市金州区中长村棚户区改造拆迁方案?

这些你想要去问政府部门,他们这样策划这些东西的,或者是你还可以去律伴平台找本地律师来了解这些东西。

济宁棚户区改造名单没西北街拆迁是怎么回事?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城市旧城改造拆迁指挥部是政府机构吗?

拆迁办--是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临时组成的,属于政府相关单位领导和管理!你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自救!怎么自救?因为拆迁问题涉嫌太广,又是和政府、开发商等多个方方面面的人和单位打交道,并且问题相当敏感、麻烦,为了防止被各个击破和被动出问题、甚至出现和政府不正常的对抗等不良现象...最好就大家开会探讨--选举3-7个人作为负责任,并签订集体协议,授权他们统一面对拆迁问题谈判、善后、和政府签订协议等。

包头市东河区东部的棚户区何时才能拆迁改造?

北梁棚户区,从今年开始改造,政府估计需要三年时间。

涉及拆迁、 规划回迁、安置异地返迁,等等工作。涉及拆迁人数高达12万人。拆迁区域内还有11座宗教庙堂,这个地方开发价值不大,没有开发商愿意来,全是财政拨款。历史负担重,包头25%的失业人口在东河区,其中有70%住在北梁;东河集中了包头50%的低保户,其中有80%在北梁。三年能拆完就不错了,将近5万户人家啊!随便一个不满意拆迁补偿的闹一下,就得耽误几天。东河区财政本身困难,一块一块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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