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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被调解员终止是什么意思?

2023-11-20 14:01:57法律知识1

多元调解被调解员终止是什么意思?

多元调解只要申请撤诉就可以取消调解。法院通知去法院协调,如果去不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法院会在开庭前再次安排调解,如果无法安排调解,就会通知开庭,依法审理,之后再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就会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调解一致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条例》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

执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后或失去解决途径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开始的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件。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畴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由此,行政执行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执行案件。

尽管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制以及法制建设发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调解证明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单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终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几种?

6种情形,具体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劳动监察大队有调解的职权吗?如果有,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性。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调解由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监察大队行使劳动监察的职权,查处劳动违法案件,本身是没有法定的调解义务,对调解的结果更没有强制性。

醉驾能否刑事调解或刑事和解?能或不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如果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的,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条件。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调解的程序是什么,调解期限有多长?

可以,第一,如果你想重新调解,可以去向公安机关反映。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不想通过调解解决,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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