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纪要法律效力? 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政府纪要法律效力?
1.综合性。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不是会议内容一字不差的全部记录,而是会议记录员经过提炼、概括归纳后形成的结果。
2.纪实性。会议纪要必须是会议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议定事项的概要纪实,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不能随意增减和更改会议纪要内容。
3.概括性。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以极为简洁精炼的文字高度概括会议的内容和结论,既要反映与会者的一致意见,又可兼顾其他有价值的看法。
4.备查性。会议纪要对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归纳、概括,使之成为条理清楚的记载,对会议内容的真实记录和全面概括,可以为之后的争议提供备查、参考。
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范畴
政府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通告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威严。
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包括某些法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被授权的国务院部门如海关总署、新华通讯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宜制发公告。
公告的特点公开性宣布对象:公告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我国政府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白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以便消费者认清名牌。
告知性内容的新闻性,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
传播方式:通过大众新闻媒介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通过新闻媒介公开传播。
庄重性使用范围级别高,公告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内容特别重大公告的内容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政府会议纪要是政府派员参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协调,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提出的一种协调意见,并非政府行政命令或决定,亦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政府白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以白色封面装帧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别称。政府白皮书可能是一本书,也可能是一篇文章。政府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政府白皮书既可以是系列的,也可以是单个的。政府白皮书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适用。
决定和办法的法律效力?
决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时,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与法律相矛盾时,法院就可以纠正决定,以法律l为准。
办法一般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有法律效力,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是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决定的,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布并执行。
规章制度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相矛盾时,以宪法法律为准。
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属于规章,虽然处于法律体系的最低端,但无论如何,进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是行政最高领导机构,所制定的暂行办法和条例等只有行政约束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立法权简述如下:国务院立法的特征编辑国务院立法兼具从属性和主导性国务院不是许多西方国家那种与议会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存在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中央政府。
这决定了国务院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具有从属性。国务院立法要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本任务或职能,国务院立法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另一方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行政工作的责任,因而对全国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导性。 与此相适应,国务院立法对地方立法,特别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具有主导性。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悖。国务院立法范围尤广、任务尤重作为12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行政管理范围极广。相应地,国务院立法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其立法任务非常繁重。
政府采购价格监管办法?
政府采购价格监管要注重政府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政府采购质量好、符合环保要求的优质商品。还要节约财政资金,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政府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看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政府办法能否规定罚款?
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处罚,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县级政府不能设置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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