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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的组成? 有关建筑施工签证的法律法规?

2023-11-20 00:31:12法律法规1

建筑法律法规的组成?

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

(1)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往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建筑施工签证的法律法规?

不要着急,你所说的情况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可:

1、签字人是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理人,或是对方经办部门的负责人,至少可以证明是对方单位的员工也行;

2、签证单上的施工内容实际已经施工,且经对方验收。 只要具备以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代理、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原则,即可认定对方负有合同支付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有多少?

建筑法律法规很多。因为建筑行业涉及到众多领域,如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修等等,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非常庞杂。随着国家对建筑行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建筑行业从业者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同时,建筑业也被认为是减少环境污染和节约能源的重要领域,因此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以保障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民用建筑质量的法律法规?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1.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

2. 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3.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法规、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

(3)《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91 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

(7)《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 号)。

(8)《建设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9)《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 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 号)。

(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1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1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232 号)。

(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

(15)《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

(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 [2003]82 号)。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08]121 号)。

(1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4]59 号)。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 号)。

(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2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 号)。

(2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 [2007]223 号)。

(2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7]255 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7]257 号)。

(2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 号)

4. 国家安监局颁布的法规、规章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4)《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

(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 号)。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 号)。

(1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5. 公安部颁布的法规、规章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8 号)。

6. 其他相关安全法规、规章

(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 号文件)。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4)《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 [2009]62 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9]3183 号)。

(6)《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应指协调[2010]25 号)。

(7)《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 167 号公约)。

简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法律法规的具体关系是什么?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具体规定是什么? 说实话,你的这个题目太大,没有人能给你比较全面的答复。我简单的说说:

1、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等,太多了。

2、所谓法规,实际就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的规章、规程、规范的统称,这些就更多了,如各项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等太多了,没法说。

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登记备案、安装备案、使用备案等一系列手续,其他的中小型机械设备没有特殊要求,设备得有厂家的合格证、资质资料等一些证明文件备查,租赁合同按照范本或自拟

关于建筑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间接的有公司法、税法、环保法、广告法、专利法等一般企业都遇到的法律;

  直接的有:土地法、物业管理办法、规划法、拆迁条例及各种技术规范。

  建筑类关于法律的有很多: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等

建筑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什么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2、从业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6、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五条)

10、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1、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1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分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15、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1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17、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十四条)

18、项目技术人员应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19、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2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劳动法十五条)

23、国家规定对女工进行“四期保护”(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法)

24、16~18周岁未成年不得被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法六十四条)

2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防治法五十条)

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注意两点:一是概念,二是效力大小。

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2、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效力: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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