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当事人签收了,还必须给其代理人送达吗?
法律文书当事人签收了,还必须给其代理人送达吗?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公开宣判,后因无法联系到姚某,直接向姚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送达判决书,由其转交姚某,并以此结案。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以及《民诉意见》83条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张某作为姚某的诉讼代理人自然有权利签收判决书,等同于姚某本人签收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在涉及当事人姚某实体权利的判决书由仅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并不符合判决书开始计算生效期限的程序要求,对姚某的实体权利也是一种侵害。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一般代理权限只涉及程序内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的内容,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自己态度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仅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转交,作为姚某的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诉讼文书,并不代表当事人本人就直接签收判决书,即意味着一审程序并未完结,也无法确定上诉期限的开始。 二、法院虽尝试联系过姚某,但并非能补正判决书送达程序上的瑕疵,《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院应该直接前往姚某住址地向姚某送达,若姚某不在家亦或躲避,则通过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记录,之后再通过公告送达,才能符合送达程序要求。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以为不接受法院的文书送达,就可以拖延甚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如此,更应该强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为, 一、在法律理解方面,《民诉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本文对于送达方式为选择式,完成了其中一种方式也法院也就履行了送达程序。对于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来说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只有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代理人已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这样才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除此之外,代理人签收了法律文书,就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签收法律文书,一审程序也完毕。 二、在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方面,《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从民诉意见中看特别授权中也无代收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此,可以看出收受法律文书方面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没有义务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加之在法律上明确的选择性规定,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被代理人的法律文书与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邹文胜
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单位去送达吗?
送到单位是可以的,但是一般是邮寄,留置送达法条上是说送到住所。寄到单位,一般单位前台就签收了,或者送达不了只能公告。
电子送达传票必须当事人同意吗?
必须得到当事人同意,法院才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电子送达传票与法院邮寄送达传票一样都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但采用向当事人手机发送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时,需要得到当事人的明确认可或者同意,否则当事人不点击,法院无法确定是否已经完成送达。
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
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
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更多:【刑罚量刑】【刑法全文】
哪些法律文书需要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诉讼文书的种类诉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答辩状五种。
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几人?
送达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人数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
侧重于是否直接送当事人手中以及送达时限,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并没有明文规定,即没有必须执行法官送达的要求,也没有送达人数的规定。
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可向国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可向设在国内的任何代表送达,如果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可向其送达,不得向国内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医保报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不能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
电子版的法律文书送达不了它会发短信给你,然后通过ems快递给你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为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视为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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