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一)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是通过选择适用规则实现的,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用来审理案件。《立法法》等规定了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具体包括:
(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在同一效力层级上,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应注意的是,发生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 一效力层级上。若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
(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审理某个行政案件时,低层次的 行政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规范来解决该案件的实体争议。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排列是: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由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3)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高层级、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
(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
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适用规则应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特定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则适用新法;如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而审理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身份的自然人,适用对该民族、种族或身份而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区际冲突所涉及到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①大陆与港澳台的区际冲突适用规则。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案件,适用该地区的法律规范;发生于大陆地区的案件,适用大陆的法律规范,即使具有涉及港、澳、台的因素,也不能例外。此外,此类法律适用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立法法》(2015)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是肯定的。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无法作出判决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即使经过诉讼时效,原告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注意事项: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
2、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判例是法律么?
不能,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在审判中只能是参照,不作为判决的依据,没有法律支持的。比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民事诉讼方面,不同类型的诉讼也有相类似的规定,都是不包括判列的。
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行政诉讼却不适用调解,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政法进行的。
第二,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
第三,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所谓不适用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的审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但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结案。(
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1、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都作了很明确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什么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老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子女拒不赡养无劳动能力确需赡养的老人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困难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赡养案件比较简单,一般也不需要聘请律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
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驳回后还有什么法律救济渠道?
如果到了最高院都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都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能在找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了依据到检察院,还有最高检察院,如果在解决不了,看样子只能放弃, 关键有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话,就有机会的,申请再审时不可能了,确实有冤情的话,只能走信访了,因为信访可以到国家最高层,前提是必须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
貌似都不是呀,成都市级别是中院,省级的是高院,中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锦江区的就是一般的法院吧,名称里也没带出更多的信息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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