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这两部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的观念冲击都是史无前例的。广大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学习和掌握这两部重要法律,否则必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被撞得头破血流!
据统计,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已经占到所有劳动争议的80%以上,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因此,如何规避劳动关系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许多企业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漠视,或对具体的操作不清楚,从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遭受巨大的损失。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做粗浅的阐述,以期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注意,有效规避风险:
01.企业一定要签订好劳动合同
02.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制定、通过、颁布不容忽视
03.关于购买社保的相关问题
04.加班费问题
05.收集、保存证据,注重举证不能的风险
如何识别建设工程风险?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政策从中央层面为建企工期顺延提供有效依据,但由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存在各项不规范市场行为,如企业低价中标、垫资带资施工、工程款拖欠,这些客观市场问题仍极大增加着建筑企业在工期顺延期间承担的资金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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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包商而言,工期越短,竣工时间越早,也就意味着其能够越早拿到最终工程款;同时,其前期投入的带资或垫资资金也能够尽快收回,相关利息、管理成本、设备费用支出能够最大限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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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方而言,工程投资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工期建设越短,项目竣工越快,则项目变现时间也将越早,投资方即可以继续发挥投资效益,扩大再生产。
无论业主方还是承包商,在工期延误情形下都有着强烈的工期追赶目的性。但客观上,任何项目工程都是有着合理工期的,一旦因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的主观因素,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追求效率,一方面将不可避免的增加相应的工程质量风险,另一方面还将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风险威胁。因此,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应重点关注疫情期间与疫情结束后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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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
分散与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从项目风险管理角度,分散与转移相应风险,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风险应对方式。工程担保制度,即是目前项目风险管理普遍采取的一种有效风险转移机制。
工程担保
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制度。这种担保制度,通过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在工程质量担保中,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承包商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进行保证,一旦承包商因自身原因不履行修复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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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通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为业主方提供有效的质量风险保障,一旦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风险问题,由担保人提供维修或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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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担保人通过质量追偿,利用相应反担保措施,迫使承包商重视工程质量,避免相应工程质量风险发生。
此外,担保人主体不同对于工程质量风险的保障效果也有所不同。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通过引入第三方保证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并借助其力量增加项目工程风险保障力量。但目前,担保市场中的相关担保主体中只有保险公司更愿意,且拥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参与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不仅为业主方、承包商提供基础的担保保障作用,还借此令保险公司参与到实际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中,提高项目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在工程担保制度的整体功能效果中,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更能有效帮助工程建设防范和应对各类信用风险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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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制度
防范应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
除工程担保制度外,投保相应的工程保险也是防范与应对各类建设工程风险的有效措施办法。通过工程保险,投保方可以将大部分风险直接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借助其力量提高工程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以工程质量风险为例
目前受疫情影响,全国建筑业建设工期普遍延误,即便在中央政策支持工期顺延的情况下,未来全国各地也将不可避免的出现集中赶工现象。骤然增加的工程质量风险将对业主造成严重影响,即便项目在竣工后的缺陷责任期未发生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后的相关质量缺陷责任,依旧会对业主造成严重损害,且无法通过工程担保进行风险保障。这里就需要通过投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提高自身的风险保障能力。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当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的工程质量保险。
IDI保险主要的险种亮点,除了其较长的保险保障期间、覆盖范围较广的保险保障内容,还在于其覆盖建设工程项目全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制——TIS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借助第三方专业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实际参与到项目工程的风险管理中,实现对投保项目有效的全程、动态风险管理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和防范相应质量风险问题的发生。
如因赶工期出现的相应质量风险问题,专业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即可在相应阶段的风险管理服务中,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风险建议,将这种质量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
以安全生产风险为例
近年来,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多数安全生产事故,其原因都与不合理工期安排有关。受此次疫情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内出现的赶工期现象,必然也将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同目前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上的其他险种相比,安全生产责任险不仅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功能上更进一步,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同时,其险种功能重点更在于事前风险防范应对。
同IDI保险一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风险管理服务参与到项目风险管理当中。同时,该险种受到国家高度重视,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公司进行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综上,无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方都可以通过相应的保险保障功能与保险服务,分散与转移自身风险。同时令保险公司参与到实际工程风险管理中,并通过其专业的风控服务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能力。
无论工程担保制度还是工程保险制度,都是分散与转移相应项目风险的有效风险管理办法。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时,业主方或承包商应善用两种风险保障制度,一方面利用其赔偿责任提高自身风险损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借助其保险服务提高自身风险管理保障能力。
建设工程风险如何防范?
从主要风险因素方面考虑,工期延误风险受疫情影响几乎是不可逆的客观事实,建企人员复(开)工也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染风险,同时可以预见,受各项疫情风险因素影响,建筑施工所涉的劳务、材料、机械等相关费用价格成本也存在上涨风险。在这样复杂严重的风险环境下,国内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疑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建筑市场也将迎来新一轮的市场竞争淘汰。
如何有效应对各类疫情风险,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企业疫情风险损失,将成为国内建筑企业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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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风险
依照往年惯例,春节过后第六天,即1月30日左右即为节后返工潮的第一个高峰时段。但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省市纷纷发布文件推迟企业复工时间,这必然将导致建筑施工工期的延误。受不可抗力影响,这种工期风险是无法进行有效防范的,因此只能选择有效应对,即申请工期顺延,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新冠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风险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风险, 通常无法通过技术、经验、预先判断或者小心对待来规避。主要包括自然事件、人为事件和政治事件。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即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那么此次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风险”,即成为建企能否有效避免工期风险损失赔偿风险的关键。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在相关通告中直接定义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责任处理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后果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寻找不可抗力证据顺延工期
综上,建筑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应及时收集证明证据,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申请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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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文件中找工期延长理由。针对本次疫情,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省人社厅等部门均出台了防控疫情的延期复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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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要素中找工期延长理由。受疫情影响,许多地区建筑施工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不足,无法进行顺利施工。如疫情重点地区劳务工人无法顺利返工,一些材料设备厂家被下令禁止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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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风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性极强,因此对于用工密集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疫情下的人员风险防控也十分重要。
尤其2月7日,成都住建局发布《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
当然,这里的重要前提是建企开复工须经属地政府部门同意方可。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开复工人员管理调查
建筑工地开复工前,应逐一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开复工人员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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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开复工后,应严格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采取封闭式管理方法,有效管控人员流动,尽量减少外来车辆、人员进出工地,落实登记、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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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查验、监测、报告、隔离等疫情防控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体温测量、通风消毒、疫情监测、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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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一个工程项目的主要造价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与机械费三大主要部分,俗称“人材机”。受此次疫情影响,可以预见,国内建筑市场这三大方面的费用成本都将出现不小的上浮。
费用成本上涨风险
依据人社部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程停工期间务工人员仍有权利获得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由总包单位代为支付。
此外,考虑到全国集中推迟复工,疫情结束后,建筑施工必然迎来一个集中赶工期的用工需求高峰,届时劳务用工需求集中,劳务用工费用也必然将会上涨,导致人工费成本上涨。同样,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集中租赁使用也必然将导致市场机械费价格上涨,增加企业机械费成本。
此外,疫情期间,大量行业企业被要求停工停产,这其中也包括着建筑施工市场领域上游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可以预见,疫情结束后,建筑材料市场势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对承包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风险。
对于停工期间所产生的人材机费用支出,承包商申请工期延期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与发包人协商处理。而对于疫情结束后的人材机费用价格上涨,则可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可调价格合同,承包商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进行相应价格的调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则承包商可以善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清正常商业风险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风险。前者,作为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就应当知晓、预测到相应的风险性,并甘愿承担;而后者,则是无法被当事人所预见的异常变化,由这种风险造成的当事人损失,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影响,是项目承包商在承接项目前无法知晓、预测的风险,由此导致的相应人材机价格上涨,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于国内建筑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考验,国内建企应充分做好各类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避免相应的企业风险损失。
工程建设配套条件风险?
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意外情况导致的风险。这些风险通常不是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造成的,而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的。常见的工程建设配套条件风险包括:
自然环境风险,如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
政策法规变化风险,如政府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资源供应风险,如原材料、能源、设备等资源的供应不稳定或短缺;
社会经济环境风险,如市场波动、通货膨胀、经济衰退等;
其他外部因素风险,如周边居民反对、环境保护问题等。
这些风险因素可能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增加项目成本和延误工期。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对工程建设配套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加强与政府和社区的沟通协调、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等,以降低工程建设配套条件风险的影响。
建设工程法律该如何学?
学习建筑工程的法律:
认真看书学习同时适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由老师经常指导),平时多看多听法律知识节目,细细体味,争取能将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记下来;与其它学课一样也是一个:认识——理解——运用的过程。
工程建设撤场法律定义?
你这个问题比较麻烦,从法律上讲,你做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样才能有法律支持。
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比较被动。你做劳务分包,如果证据齐全(比如有该工程的点工单,并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过的),有相关第三方的证明(如监理、业主等),可以向法院申请事实合同,寻求法律支持,也许还能得到部分补偿。另外,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民工工资保障,反映你的情况,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会协同处理你们的欠薪问题。
什么属于工程建设法律?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有
:《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为工程建设制订的法律,如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涉及到建设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
企业被强制注销的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已经清算并予以注销,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或不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已经注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当债权人发生此种情况并发现公司已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企业如何落实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公司的风险具有多面性,有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等等,而法律风险只是公司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风险类型。但是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却依然是在整个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需要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来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的经营成果,减少损失的发生。
1,首先,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最关键点是要强化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因为良好的意识是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只有整个公司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有了较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才能足够重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整个公司发展与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才能使得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了意识形态上的保障。
2,其次,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及时巩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此确保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实际的公司管理的每个环节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
3,再次,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扩大宣传。任何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做及时到位的宣传工作,没有宣传,无法深入人心,也无法获得广泛的支持,使得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失去支持的文化氛围。
4,同时,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具体的承担部门,例如公司的法务部门需要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积极引导公司的管理层参与其中,才能使得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了公司领导层的支持,才能使得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公司权力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5,另外,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减少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阻力的过程中,将风险管理、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纳入到公司法治化的过程中去。
6,另另外,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构或者组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领导机构予以具体负责,并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改进,否则没有领导机构或者组织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将是一盘散沙,没有执行力、也没有执行效果。
7,最后,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公司制度的标准化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最基本的、也是最实质的要求就是建立公司制度的标准化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使得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
● 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
● 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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