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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劳动类案例?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023-11-18 20:14:10法律知识1

经典劳动类案例?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邓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疫情期间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应慎重——陈某与某零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孕妇上班打盹不属于严重违纪——李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彭某与某健康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等共13条法律

法规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等共九条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案例哪里看?

1. 劳动仲裁案例可以在多个渠道查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官网、法院官网、律师事务所官网等。2. 这些渠道都会公布一些劳动仲裁案例,供人们参考和学习。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劳动纠纷,以及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于这些纠纷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3. 此外,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劳动仲裁案例,也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律咨询书籍,以加深对于劳动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劳动争议时效抗诉案例?

我2019年3月被公司辞退。同年9月30日申请劳动肿裁,同年12月裁决,随即在签收劳动肿裁裁决书第十四天起诉到法院。

法院裁定2020年2月18日开庭,因武汉市既湖北省操发新冠病肺炎疫病毒,导致全国交通管制。无法来法院开庭。原被告均不能开庭,法院又重新裁定开庭时间:2020年6月30日开庭。接着法院2020年4月9日又裁定2020年6月9日开庭。由于我还在湖北省,律师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撤诉。等我2020年5月开法院要求开庭重审,而法院要我重新劳动肿裁,劳动肿裁啊受理。又到法院起诉,驳回起诉。又上诉,又驳回上诉。对方抗辩过诉讼时效。

劳动教育案例标题?

  1.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2.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甘于奉献建设幸福灵石。

  4.创建学习型企业 争当知识型员工

  5.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6.淡泊名利 甘于奉献

  7.发扬“三创”精神,树立新时期南京职工新形象。

  8.发扬劳模精神,弘扬时代旋律。

  9.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0.发展为先,职工为本,基层为重!

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

劳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劳动法规由国务院制订。

劳动争议薪酬认定案例?

案号 (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 (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于某入职一家汽车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合同约定岗位工资为2,02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此后,公司按基本工资2,020元、绩效工资2,000元、岗位/技能工资1,800元、固定加班工资780元的标准发放于某工资。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每月固定发放于某12,000元。该工资发放方式实行不久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停止每月向于某发放12,000元,于某在与公司人事沟通无果后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四个月工资即48,000元。

于某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

1. 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 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 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

1. 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 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 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水单、绩效考核表、通话录音等证据。

该案法官认为:

公司陈述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转账12,000元,是因为其作为股东与于某关系比较好,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然而根据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如仅作为股东只能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公司主张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不符合常理,且公司提供的其他理由亦不能给予该行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因此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人事部门对员工表现的评价而定期转账12,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于某工资组成部分。

最终,法官支持了于某的诉请,判令维持仲裁裁决,公司补发于某四个月工资48,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的实际工资的认定。仲裁和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未以合同工资而以劳动者的主张额认定了实际工资。究其原因,劳动者胜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劳动者提供了通话录音、银行水单等有力证据。

2. 用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12000元的抗辩缺乏合理性。

3. 劳动者工资认定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准,合同工资仅为参考。

本案的劳动者是幸运的,其在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注意保存有效证据,使得法院可以认定相关事实。但也有许多案例,劳动者没有注意到搜集证据,最后有苦难言,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劳动教学案例?

老师亲自示范,学生亲身体验叫劳动教学案例

劳动合同签字无效案例?

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合同,既使双方都签字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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