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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也承担?

2023-11-18 03:30:08法律知识1

五险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指的社会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前三个险由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后两个险由单位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公司的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分公司印章除可以对分公司内部文件进行盖章,对外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代表的是分公司的行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具体来说,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分公司对外举债的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的,应由总公司承担。借款到期后或未履行完偿还义务前,分公司被撤销的,其债务亦应由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扩展资料分公司加强印章管理的方法1、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合同专用章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原件由专人保管,将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  2、对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书使用公章应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将公章带出公司,领用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领用理由、日期及归还日期等情况并提请总经理审批同意。3、需要签名和盖章的文件,应先签名后盖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纸张、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加盖时,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对多页的合同等文件要盖骑缝章。 4、明确印章管理人员的职权,未依规私盖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违约被诉,责任如何承担?

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又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

二、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若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可先以该财产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四、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分公司的纠纷中,总公司基本上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五、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三、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希望能帮到你!

分公司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好,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约束,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问题和其他的法律风险问题上,虽然分公司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营的部门,但是在处理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是有明确要求的。对于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来说,创办分公司之前就需要了解一下,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很明显,由于分公司法人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仅从这一点就能够看出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所有的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来承担。自然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风险,总公司也是有义务承担的。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法的解释中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不能理解为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与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公司内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是不一样的。

分公司能具有对外融资权利吗?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对外融资。

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在其经营的财产范围内可以进行担保。

实际施工人对外所欠材料款谁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时,供应商可以承包人为被告。

  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的资质后承揽并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以承包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实际施工人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则此时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应当偿还对供应商的欠款。

企业对外包业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综上分析,从责任承担主体来讲,只能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后果,但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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