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口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口诀】: 携(胁迫)妻(欺诈)误(重大误解)成功(成立时显失公平)
分别是对应的是
(1)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2)胁迫
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向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4)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机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是双方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应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与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合同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五大事由?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五种行为都极具破产欺诈或“假破产,真逃债”的嫌疑,因此,新破产法予以高度关注。第31条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此条的规定,可撤销行为有以下五种:
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是不正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代价或者实质上无代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与他人的行为,例如,直接将某项财产赠与他人,在交易过程中让渡某项财产利益而不取回报(变相赠与)等。不论这种赠与或赠送行为在道德上多么高尚,只要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行为,管理人都可提请撤销。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行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不当放弃债务人可得利益,从而使其可执行财产减少的行为。在认定这种行为时,关键是确定该财产在当时的可售价格。对此,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相同财产或同种类财产在当时的市场价格边界(高限和低限)。第二,相同财产或同种类财产在当时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销售难易度)。在市场价格边界内,销售难度高的,可售价格应偏向价格边界的低限;易于销售的,可售价格应偏向高限。在确定是否“明显不合理”时,要适当考虑财产的性质和债务人出售该财产的合理性。如果销售的财产是债务人业务范围内经营的物品(例如,工厂出售其产品),应较充分地考虑市场供求和竞争因素对降价幅度的影响。如果销售的财产不是债务人业务范围经营的物品(例如,工厂出售房屋),则应当结合销售收入的使用去向,对降价的合理幅度作较严格的解释。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担保权标的优先独立受偿,债务人在无力偿债事态下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便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独立受偿的标的,从而使其他债权人通过集体程序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是违反新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的。适用此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的担保。所谓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系指对先前已存在的债务,以后又设定担保;若债务人的债务与担保同时设定,则不受此条件的限制。
(2)此种担保既包括由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而提供的,也包括为他人所负债务而提供的担保,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财产都会因此受到损害。
(3)这种担保是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的行使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实质减少,从而损害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利益。如果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保证或提供担保的,由于在实质上增加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因此不属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范围。
(4)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实施的。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少数即时清结的合同之外,一般合同均规定有一定清偿期限,以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起始和终结时间,并便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许可债务人提前清偿。但是,对破产企业来说,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为。这是因为,提前清偿部分债权,实际上是给予这部分债权以特殊优惠,从而使这部分债权免却了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可能蒙受的损失。这种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必须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未到期的债务所进行的清偿。所谓未到期的债务,是指破产企业在清偿的时候,该债务的清偿期尚未到来,对这种债务,当债权人要求清偿时,债务人原本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如果该项债务已届清偿期,那么,破产人对该债务的清偿是有效的。二是必须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所进行的清偿行为。如果债务的清偿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的1年以前,即使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所进行的清偿,亦不能构成否认的原因。
5、放弃债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是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实质上放弃的是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新破产法将其规定为可撤销行为。应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通过免除相对人债务获得了公平的回报,从而使其财产价值(亦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有相应增加,则该种放弃是有效的。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有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出于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些条件达不到,民事法律行为可能面临无效的局面。那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有欺诈、胁迫行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存在这些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要求判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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