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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赔十是法律第几条?

2023-11-17 21:50:32法律知识1

少一赔十是法律第几条?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假一赔十”

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假一赔十”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本身并无必须做出“假一赔十”承诺的义务,其之所以自愿以“假一赔十”增加自己的义务,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赢得顾客信任,让顾客确信自己经营的商品为真货。该行为为商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分析,“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一旦确立,会对商家形成一种制约和限制,现实生活中不少商家不惜夸大产品的性能、质量,并打出“假一赔十”的告示以吸引顾客。将“假一赔十”赋予法律效力后,可以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

什么法律第几条是关爱智障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法律几条几款是怎样分的?

法律几条几款按照以下方法来分的:

1、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1、法典的基本单位为条,条下设款,款下设项,项下再分为目。

2、举个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①罚金;

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③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3、其中的第三十四条即为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及后面的三项”即为第一款,“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为第二款,“(一)罚金”即为第一款第一项,如果该项下又分为若干情形,则称为目。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有"第几条第几款中的第几条"这个说法吗?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

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刑法》由452个法条组成。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四款。其中第一款都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总规定下的原则规定或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第一段算一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第几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合暴露罪是第几条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物权法第77条是民法典第几条?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民法典》将这一模糊规定变得明确,“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不能擅自管别人是我国法律第几条?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准侵犯他人肖像权是法律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国家不能燃放烟火是法律第几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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