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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是否可以处理财产?

2023-11-17 15:00:04法律知识1

财产代管人是否可以处理财产?

财产代管人肯定不可以处理财产。就是说财产代管人对财产是没有处置权的,财产代管人只是有财产的所有者选出来这么一个代管人,一个工作人员负责平时来管理这部分财产,但是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财产贷款人是没有的,注意财产贷款人只是代为管理财产,但是不可以处置财产。

代管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

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尽下列义务:

1、单独立账,妥善保管。除房子外,其 它实物不得有鼠损、水浸、暴晒等情形;

2、不得随意外借、挪用、变卖被监护人的财产;

3、不得已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应是出于被监护人成长之必需,其价值完全用在被监护人身上。

财产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民法总则》都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

《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个人财产处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公司与法人财产混同的法律依据?

司法财产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属于公司人格混同的主要形式,出现人格混同可以解开公司面纱,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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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如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则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

中国有没有设立财产代管制度?

有。

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细究上述法定人选范围,特点如下:

(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失踪人财产利益,故财产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有可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从现行立法来看,这里的组织并未明确其范围,但通常为财产所在地的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财产权益,故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出发,让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更为合适。

(4)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并无法定标准。通常情况下,在近亲属中最适合管理的应该是配偶。如失踪人无配偶或配偶不适宜担任代管人的情况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代管人,也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担任。

如何确定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若有争议,法院可以依《民通意见》第30条,应依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但有两种人是不得担当财产代管人的:

1、无能力代管的。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

2、不宜作代管人的。“不宜”应理解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形。   本案中,您儿媳的情形可理解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形。因此您儿媳属“不宜作代管人的”范畴。

热水表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使用热水表是用户与供热公司签订合同的内容之一,据此,热水表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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