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录音证据能否对抗书面证据?
口头录音证据能否对抗书面证据?
可以推翻书面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12337录音证据规定?
一、录音证据规则
1、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笔、电脑等,以证明录音的合法来源。
2、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没有被删减或者篡改。
3、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二、录音录像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真实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 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关联性)
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
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
度。
三、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
1、“合法取证”并不必然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知情为前提 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实践中有些证据通过正常、合法手段往往是无法取得的,因为当某人知道从自己所取证据会对自己不利时,他是不可能“事先同意”并配合的。特别是视听资料与传统证据相比,它能够捕捉记录下现场的声音、影像,能够真实、形象、具体地再现已发生的某种时空状态下的场景事实。但这种捕捉记录的时空性很强,错过了当时的时间、地点就不可能再原貌出现。
另外,要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所取证据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区别开,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在质证过程中应把对证据内容的审查放在首位,并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再考查取证的手段及证据的来源。如所取证据真实再现了案件的客观情况,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辨明是非,那么既使举证方采取了非常规取证手段,法庭也不应置证据内容的客观性于不顾。在某些时候,私自录音、录像它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2、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能作为辅证使用,并受到其他证据规则的规制根据法律规定,偷拍偷录的视听电子证据不能作为主证或直接证据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只能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秘密取得的资料作为证据运用时,应当具有效力,但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
(1)不能伪造,伪造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应予制裁的违法行为;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严格保密,除向法院提供外,不得向他人公开散布;
(3)不能侵犯我国《邮政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不得私拆他人信件;
(4)不能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证。按上述规则取来的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后,只要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即能作证
据起证明作用。
3、作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可以用于支持举证方的主张。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秘密取得的视听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往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并不会配合取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视听证据取得者)提出相关主张,并能够以视听证据
作为辅助和补充,并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准用《证据规定》第75条,人民法院应该予以采纳并支持该主张。
录音证据是证据种类的一种,同样需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录音证据规则要求录音要符合证据三性,可以通过证据链来实现录音证据的效果。并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不合法,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使录音证据正真起到证据的作用。
民间借贷录音是否能做证据,如何看待录音证据效力?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光有录音是不够的,且不说你录音的合法性、关联性问题,即使录音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也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合同的履行状况,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免权益受损。
录音证据的时效是多久?
录音证据没有有效期限,如果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的录音证据是属于侵权的,在其他场合或者公共场合的录音,不构成侵权。
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属于不合法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批复,限定只有经对方同意后所做的录音才是合法的证据资料。但这种标准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实践中操作性差,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此类不合法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属以上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的证据效力有多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关键在于录音是否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合法取得的录音之后可上传至公证云,需要的时候直接出证。(公证是国家证明,具有大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怎样推翻对方的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是什么类型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偷听的录音,可否成为证据?
偷听的录音,可否成为证据?
偷听的录音如果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能够证明当的真实的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为证据。但如果偷听的东西残缺不全,不能证明当时的真实现状,一般不会成为证据。所以暗自偷录的音像成为证据可能性大,录音成为证据难度较大。
录音可以做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录音证据怎样交给仲裁?
录音证据需要刻录成光盘递交给劳动仲裁委,需要刻录成CD光盘并且把光盘里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对话的形式。
最好还是通过电脑打印出来,以双方对话的形式,将完整的录音内容以文字的形式整理出来,并且在该录音的顶部注明录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信息,还有录音的时长等关键信息,这样的话比较正规,比较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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