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和国土资源局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属教育系统内部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在内,一方主体在外
2.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市教育局与某市小学之间。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一方管理主体一方管理对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例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形式教育职权等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例如:某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此时该教师和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合法,无需采取法律制裁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法,采取法律制裁手段
4.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相对性教育法律关系和绝对性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例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为“某个人对某个人”。例如:王老师与原木小学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判断依据: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明确,一方主体步明确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上方主体均明确
交易法律关系类型?
1、在民法,或者说民商法体系里,商法算得上高大上的代表——因为,商法比较特殊,主要针对商人,算得上精英之法。
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的人,是很难和商法发生交集的。
商业交易法律关系,往往指的是在交易双方中,有一方具备商业主体资质,并且是因经营生产而产生的关系,才会被视为商业交易法律关系。
2、专业一些解释商业交易法律关系,商业交易法律关系,是在各种商业行为实施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比较有代表的,大约是这几种:
(1)、票据结算关系。涉及到《票据法》以及和银行金融相关的金融知识,较为专业;
(2)、证券发行、交易关系。涉及《证券法》,关于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的发行、交易,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
(3)、保险关系。涉及《保险法》。
3、从以上的简单介绍不难看出,商法的专业性,与小众性。
比起劳动、工伤、继承、婚姻这类法律,无疑,涉及到商法的人不多。故此,商法具备精英法律的特征。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有以下4点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举例?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对你家的电视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那么其他人就附有不作为义务,你和其他任何人的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你借给某A,100块钱,那么你只对他有权利,他只对你有义务,你们之间就是相对法律关系。
2、
法律效力的死亡: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发生财产继承关系。但是有特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什么是小学教育法律关系?小学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
一是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是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是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意义和特点,具体是:
1、定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特点。教育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表现在: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则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有强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国家强制力直接保障,后者则需通过权利人的请求,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教育的类型?
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3种。
家庭教育
通常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中对子女或其他晚辈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家庭中的幼儿和少年。主要任务是:使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儿童入学前,帮助儿童为接受学校教育打好基础;
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以及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个教育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哪三种?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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