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在: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1)始期与终期一致。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所谓代表机构即是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在企业法人,该代表机构谓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应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该不一致以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这个问题问的非常的绕。不是很清晰,如果要是问法律关系主体,那就应该是指在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如果问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那就应该是在法律关系当中需要正确处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问题问的着力点是不清晰的。
教师和哪些主体可以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和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教学机构教学管理人员可以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围绕的核心主体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围绕的核心主体是公民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原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10岁,但在近期的人大代表会议中提出了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降为8岁。审议通过的最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已经明确规定,将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为八周岁。
一、最新《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的行为能力有效。
2、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行为能力以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什么?
在行政法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适用于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如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经济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和国土资源局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属教育系统内部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在内,一方主体在外
2.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市教育局与某市小学之间。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一方管理主体一方管理对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例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形式教育职权等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例如:某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此时该教师和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合法,无需采取法律制裁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法,采取法律制裁手段
4.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相对性教育法律关系和绝对性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例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为“某个人对某个人”。例如:王老师与原木小学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判断依据: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明确,一方主体步明确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上方主体均明确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
法律关系主体,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这种能力表现为个方面:权利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也即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也即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观和?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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