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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3-11-17 03:43:15法律论文1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工程质量是其关心的话题之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而目前在工程建筑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等。企业存在这种行为的,会被有关部门追究。那么,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郑雹滑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肆册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1、合同应规定:施工各方所施工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规范,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2、由项目部制定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3、质量验收程序:工人施工自检→班组长组织检查→项目部各楼主管及技术人员检查→报监理验收。

      4、各施工方应制定挂牌施工的组织措施及谁施工谁对施工质量负责的原则。

      5、对队部自检造成返工的应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对上一级验收造成返工的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同时队部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对验收一次不通过造成下道工序不能正确施工的,队部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如二次复检不合格的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7、由于原材料所造成返工的,不承担责任。

      8、对于由于同一原因多次未整改造成停工的,应承担一切损失。

      9、施工方要对以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给予总结、分析原因,以防以后施工中发生同一问题。

      综上所述,作为工程施工方,应该精心组织,合理施工,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如果存在工喊腊程质量违法行为,其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建筑主管部门罚款,要求整顿,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的直接负责人要接受刑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慎哪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宽世码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返兆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前我国的建设市场不景气。因此,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这样在合同完成之后,双方可以顺利结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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