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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简答题?

2023-11-16 23:05:08法律法规1

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简答题?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社会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

根据解释的自由度不同分为狭义解释;广义解释;文理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限缩解释属于法律解释什么分类?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它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是义务性规则。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来划分可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按规则与人们行为方式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该规则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具有开创意义,其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还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范。

法理学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法律解释的分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

(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

(2)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和阐述

②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何理解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宪法解释方法主要有统一解释、逻辑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而法律一般是文理解释等,宪法解释方法大体上原则性、目的性强,法律解释技术性强。

法律文件分类?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行业分类?

法律大类法学下设一级学科6类,32种专业,包括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等等。

法学类:包括法学和知识产权、监狱学。

政治学类:包括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和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

社会学类:包括社会学、社会工作和人类学、女性学、家政学。

民族学类:包括民族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包括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

公安学类:包括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

法律方向分类?

人类社会的规模只能越来越大,法律只能走向越来越细致和复杂——法律的复杂折射社会本身的复杂。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讲到一段话,有助于让我们思考法律产生的故事。

孟德斯鸠说:“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就越确定;在拉栖代孟共和国,民选长官断案是武断的,没有任何法律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执政官们的裁判方式也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一样,但因感觉不便,所以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孟德斯鸠说:“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阅读孟德斯鸠的论述时,想到法律的起源,实际上可视为具有司法和立法两种起源,而人们以往常忽略这种区分,认为二者是一码事,或者认为二者同步进行。细分起来,有关司法与立法的两种来源,仍可细分:第一类,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的官员在裁决时所依据的法律或所创设的法律。第二类,专门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或所创设的法律。第三类,立法者订立但与司法关联不大的法律。第四类,立法者订立的司法亦作为依据的法律。

所谓行政官,在法律起源年代,就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酋长或能人一类的人物。他带领大家干活,进而行使分配权。当他亲自处理本部落的纠纷时,他扮演着法官,也就是裁决者的角色,当此时也,他便兼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他既然掌握了双重权力,便容易让裁决形成权威,如果遇见新的纠纷双方,他便会复制或图省事地用起他用过的规则,这便是第一类司法式法律的诞生。

但他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而受委托的人可以是一个巫师,因为他掌握神意,可以根据神意作出裁决;可以是一个长者,因为他德高望重、社会经验丰富,所作裁决被人们信服;可以是一个公道的人,因为裁决无非要求得公道的结果,这样才能息事宁人;可以是一个专家,他有知识,明事理,能够充分地给纠纷的双方讲透道理。当此时也,这个受托的人便成了专门的法官——至少不是集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的那位酋长式部落负责人。假使这个受托的人再找两个助手,三个人就组成了一个专门机构,他们专门思考纠纷解决的原理,从一件事情一个解决方案,过渡到一类事情有一种规则,这便是第二类司法式法律的诞生。

而假如部落负责人为了管理部落,自己明确一些理念,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有惩罚条款,有的未必有,但都可以被称为他所制定的法律。但这些法律未必需要专门的法官来适用,而有可能直接由部落负责人自行适用,也即和纠纷解决时的那类法律不太一致,这便是第三类法律的诞生。

假如部落负责人召集了若干有经验的人一起参与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用于管理部落,同时也可以让专司纠纷解决的官员来适用,这便是第四类法律的诞生。可以想象,在第四类法律诞生的场景中,部落负责人面对的是一个较大的人群,这个人群里出现了较多的陌生人,出现了诸多复杂的事务,甚至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例如,洪灾来临时,抢食物的人多了起来;打起仗来,投降的人多了起来;几个部落联合,彼此都不太服气,这些复杂局面,部落负责人一时不好独自面对,便有了一个议事机构改革,便制定一些规则,希图能够统一施行,遇到纠纷时统一适用。

我们能够设想老子的理想场景,小国寡民,在这里,就不需要高度发达的法律,而只需要愉快的相处,很可能针对老子提出的这种模式,孟德斯鸠说:“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国家里,刑罚越增加,社会就越临近于革命。这是因为风俗越浇薄,刑罚就越增加的缘故。”然而,无奈的是,随着觅食能力的增强,人类社会的规模只能越来越大,法律只能走向越来越细致和复杂——法律的复杂折射社会本身的复杂。然而,当法律越来越多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起源时的前述分类,因为四种分类里,嵌刻着不同的智慧、理念和风格,与公道有关,也与对人的行为形成的激励或畏惧感有关。当然,四种分类里,主要表现的还是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来自司法,一个方向来自立法。

法律职业分类?

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广义的法律职业除包含上述职业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岗位,如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部门的其他人员。

法律工作者是在社会服务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道德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二)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

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三)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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