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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有无【垄断】现象?具体情况如何?

2023-11-16 16:11:09法律论文1

简单来说:目前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具有地域分割性,但没有所谓的【垄断】性质。

法律服务市场分割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需要我们每一个律师的关注,需要律师协会的努力,也需要相应国家公权力机关推动,更加需要制度来保障。因此,在三大诉讼法激稿禅未修改的情形下,我国修改《律师法》,对法律服务市场分割问题应着力关注并从立法源头上加以解决。

详细:

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现状分析:

1、我国诉讼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并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从立法源头上造成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分割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并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根本未体现法律职业的“专业槽”特点,那些未经过法律专业培训之士均可以进来“啃一口”,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敬唯场,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其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流弊重重,给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12日报道:八成民事案不请律师,“黑律师”占据法律服务市场。“黑律师”的存在,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当秩序。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地下操作,代理质量很难保证,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其次,他们不仅挤占了法律服务市场,抢走了律师的市场份额,还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来自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

2、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各部门划地为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行业分割

律师的服明尘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对律师执业不应有领域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统一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却被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所垄断,如工商注册、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市场均有相应的“婆婆”进行管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被行业分割。行业分割的表现主要体现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许多行业、部门擅设进入该领域的资格考试,使得目前国内考试名目繁多、滥泛成灾。许多律师为了打入某一领域不得不为那些级别、水平、难度均低于律考(现行的司法考试)的各种考试去疲于奔命。这样的结果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权威遭到质疑,同时也使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限制。从根本上讲,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形成的原因,说到底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充分造成的,解决思路应当着眼于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3、律师异地办案困难重重,地方保护主义横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

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执业地域上的开放性,即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活动在地域上不应受到限制。但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被地域分割的现象是相当普遍,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使得律师异地办案非常困难,受到异地公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百般刁难的现象更市屡见不鲜。这也加剧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性。

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割据问题的几点对策

第一,在我国律师服务基本上满足法律需求的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律师业务的垄断。

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务垄断,即通过立法确立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操作这些业务即为违法。从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律师业务的垄断一般都是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实现的。从理论上说, 律师业务垄断的基本前提,是律师业在总体上至少已有能力满足现实中产生的法律需求。在目前,我国整体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未达到此高度,在某些地区还是供不应求,因此要在全国推进此工作,尚不现实。但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深圳与上海,应该说这些地域律师业在总体上已能满足现实法律需求,可以在全国率先推进该工作。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已经有将近七千律师,六百多家律师事务所,并且每年还有许多律师加入该行业,基本上能满足上海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基本具备律师业务垄断的条件。这里特别强调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推动律师业务的垄断,是因为权力资源配置的不均,中国的改革多为由上自下,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尚显不足,必须政府推动方可。

第二、加快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消除人为条块分割,同时建立完备的律师培训体系,这是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相关部门应从维护我国法律统一性的高度,清除相应的不合理规定,这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可以其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着力厘清不合时宜的部门规定,消除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问题。

第三、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限制太多,权利配置很不充分,因此修改律师法摆脱行政、管理、权力思维的定势化影响,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障法属性。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设置了许多的限制性规定,有人统计:现行《律师法》53条69款,载明律师“必须”的条款有5个,载明“律师不得”的条款有8个,载明“律师应当”的条款有11个,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意思的有15个,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仅有9个,刑法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更是律师从事刑事业务的重大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法》是一部律师义务法,而非权利法,因此律师地位不高,律师执业活动受到限制也就难以杜绝。所以,修改律师法应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障法属性,如可在《律师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社会功能,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制定本法。

从世界范围看,法制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因为对法律服务市场科学规范的管理,是整个社会健康运行的基础性工程。通过对相关国家、地区对法律服务业管理的考察,我们可以归纳出国外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共同点。

(一)律师是法律服务最主要的提供者

各国大多以律师为法律服务最主要的提供者,但也并没有完全垄断法律服务业务。例如,在美国,只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部律师才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他咨询机构人员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在德国,原则上只有注册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大学的法学教授、经正式许可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的人员、受托人、政府机关、公共企业等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在日本,律师基本上可以提供任何与法律相关的服务;司法书士、专利商标代理人、税务士等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以律师为主、其他服务主体为补充的格局,可以有效地解决因律师准入条件严格、数量增长缓慢、法律服务提供者数量不足导致的供求矛盾。

(二)法律服务各主体的业务领域有较严格的划分

对此各国较为一致的做法是,从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业务到非诉讼业务限制准入程度呈递减状态,即刑事辩护业务由律师高度垄断,其他诉讼代理业务限制相对放开。例如,在德国,刑事辩散滚护只能由律师和大学法学教授提供;在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开庭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也必须由注册律师提供。在英国,如果一个律师让一个不符合条件的人以律师身份在任何诉讼中出庭或代理诉讼,或者在任何破产案件中办理破产事务,高等法院不仅有权将该律师从律师名录中除名,还可以对在他协助下冒充律师的不符合条件的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本,刑事辩护业务也由律师垄断;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原则上也由律师提供,简易法院所属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则可以由司法书士提供。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刑事辩护业务也由律师垄断,而且对出席不同级别法院的律师进行了划分。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又称诉状律师)衡销和大律师(又称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只能在裁判署法庭和区域法院出庭,而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出庭由大律师垄断。

各国对非诉讼法律服务主体的限制都比较宽松,如会计师及税务顾问、商业服务机构人员等均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类人员不是执业律师,但往往都有相应的咐掘游执业资格考试,有一定的准入限制,而且要在机构中执业,进行较严格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没有强制性的垄断,律师执业证的考掘虚野取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人是普遍开放的。但是由于个人水平有高低之分,有些领域的专业问题只有某些经验丰富技术纯熟学识渊博的律师能够解决,这就造成了判喊一种技术垄誉旅断,可是只要能够用心钻研,很多人都有机会晋身这些领域,那么也就算不上垄断了。

有的专业领返镇简域可能存在,比如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如:医疗、高科技、知识产权等旅简。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除了法律条款外还需要精漏裤通专业技术。因此这方面可能会有所垄断。

在哪发生的案子就得在哪打官司,这算不算垄断呢?亩敬

而且档悔有些地方还会有行耐正点地方保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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